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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张建国(已故)与王丽(已故,2016 年 6 月注销户口)系夫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伟、次子张明、三子张涛、四子张阳、长女张慧(均为本案被告,其中张伟 2020 年 9 月去世,张慧 2018 年 10 月去世,张建国 2010 年 2 月去世)。吴磊(本案原告)系张慧与前夫吴某之子,张慧与吴某 2004 年 10 月离婚,婚内财产归张慧所有;张建国的配偶是刘英(本案被告),二人育有二女刘娜、刘敏(均为本案被告)。
争议财产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两处院落(以下简称 “一号院落”“二号院落”),均登记在张慧名下:①一号院落内有正房 5 间、西厢房 3 间,原为张建国与王丽所建,现由吴磊实际居住;②二号院落内有正房 3 间,原系购买邻居房屋所得,后部分区域由刘英一家翻建使用,现刘英一家居住在二号院落的东北部分,吴磊使用西南部分。张建国、王丽、张慧生前均未立遗嘱,因房屋继承与权属问题,吴磊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吴磊起诉主张:①依法分割登记在张慧名下的一号院落、二号院落;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①张慧是一号院落、二号院落的登记权利人,2018 年去世后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②自己作为张慧的唯一子女,有权继承张慧的遗产份额;③各方就房屋分割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抗辩意见
张伟、张明、张阳(被告):不同意吴磊的诉求,主张①一号院落是张建国与王丽的遗产,因二人户口不在本村,才登记在张慧名下,并非张慧个人财产;②二号院落是家庭共同出资为张慧购买,但未明确赠与,应属张建国与王丽的遗产,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不同意归吴磊单独所有。
刘英、刘娜、刘敏(被告):不同意吴磊的诉求,主张①一号院落是张建国与王丽的祖宅,1975 年由二人建造,登记在张慧名下仅为 “借名”,属于二人遗产;②二号院落 1992 年由张建国与王丽出资 3000 元购买,2000 年张建国主持分家,将二号院落的东北部分分给张建国一家(刘英丈夫),张建国一家支付 6000 元购房款,并后续翻建、扩建,现由刘英一家居住,该部分不属于遗产;③二号院落的西南部分仍属张建国与王丽的遗产,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刘英一家放弃对一号院落的继承。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建设与登记:①一号院落的正房 5 间、西厢房 3 间由张建国与王丽于 1975 年建造,1991 年因二人户口不在本村,登记在张慧名下;②二号院落 1992 年由张建国与王丽出资 3000 元购买邻居房屋,登记在张慧名下,2000 年张建国主持分家,手绘 “房屋示意图”,将二号院落分为两部分:东北部分归张建国一家,西南部分归张建国与王丽(老宅范围),除张慧外,其他子女均在示意图上签字,张慧虽未签字,但知晓分家后刘英一家翻建房屋且未提出异议;③刘英一家 2000 年至 2010 年对二号院落东北部分翻建、扩建,吴磊对一号院落及二号院落西南部分有少量增建。
(2)继承与赡养:①张建国(2010 年去世)、王丽(2016 年去世)、张慧(2018 年去世)均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②张伟(2020 年去世)的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承接,但本案中未主张单独分割;③各方均认可张慧与张建国、王丽共同生活,尽了一定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亦有赡养行为。
(3)实际居住:①一号院落及二号院落西南部分由吴磊实际居住;②二号院落东北部分由刘英一家实际居住,且该部分唯一出入通道为院内通道,与分家示意图一致。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慧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一号院落(内有正房 5 间、西厢房 3 间),由原告吴磊、被告张伟、张明、张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登记在张慧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二号院落内,正房 3 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现属西南院落部分)由原告吴磊继承所有;
三、法院说理
1. 遗产范围的确定:区分 “借名登记” 与 “分家财产”
(1)一号院落的权属:一号院落由张建国与王丽建造,虽登记在张慧名下,但结合 “二人户口不在本村,借张慧名义登记” 的事实(村委会证明、被告陈述佐证),以及吴磊未提供证据证明 “登记为赠与”,故一号院落不属于张慧的个人财产,而是张建国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成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二号院落的分割:①西南部分(正房 2 间):2000 年分家示意图明确该部分归张建国与王丽的老宅范围,且与 “二人出资购买” 的事实一致,故属二人遗产;②东北部分:分家示意图明确归张建国一家,刘英一家后续翻建、扩建,且长期居住使用,张慧在世时未提出异议,故该部分属于张建国一家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本案不予处理。
2. 继承份额的分配:法定继承为主,兼顾赡养与贡献
(1)一号院落的份额:张建国与王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伟、张明、张涛、张阳、张慧(吴磊代位继承),因刘英一家放弃对一号院落的继承,故由吴磊、张伟、张明、张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符合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的原则。
(2)二号院落西南部分(正房 2 间):考虑到张慧生前与张建国、王丽共同生活,对房屋使用和维护贡献较大,且其他被告(张伟、张明、张阳)认可该部分与张慧相关,刘英一家放弃主张,故判定由吴磊(代位继承张慧份额)单独继承,既体现对 “共同生活者” 的适当照顾,也简化分割方式(房屋面积较小,单独继承更易执行)。
3. 关键证据的采信:分家示意图与实际居住的关联性
法院采信 2000 年分家示意图的核心理由:①示意图有除张慧外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内容明确划分院落范围;②刘英一家与吴磊的实际居住格局与示意图完全一致,且张慧在世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知晓并认可分家事实,故示意图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分割二号院落的关键依据。
综上,法院裁判严格依据 “借名登记的财产归属”“分家协议的效力” 及 “法定继承规则”,既明确了遗产范围,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权益,避免了对非遗产部分的不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与农村房屋继承的现实情况。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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