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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被迫编造口供形成错案,如何破局?
——从供证关系谈破局之道
让卷宗隐藏的细节、矛盾帮助辩护
抽掉关键的那块砖
在卷宗留下让错案无法安眠的“刺”
动摇证据就动摇了先入为主
案件有问题,往往是隐藏在证据的细节里,细节并非一目了然,必须用专业的视角、反复审视才能发现,只有发现问题,方能揭露问题、动摇根本。
该类案件有三个特点或痛点。
一是证据特点。当事人供述形成于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介入、会见,当事人难免会遵从体制惯性,为求“积极表现”失实陈述,甚至在特定情形下编造陈述,所以,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当事人陈述,其形成的封闭性和不确定性是第一大特点。
二是程序特点。纪委监委一旦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诉至法院,当事人最真切的期盼能有法律上的检察监督、把关,但事实上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和移送意见基本上是同一的,所以,有些当事人一到检察院就翻供,案件诉到法院除非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可以说,法院判决和检察院的指控也基本上是同一的。
三是难点-排除非法证据难。从规律上来说,这类案件打来打去,打到最后,就是如何推翻当事人在留置期间的不实陈述(编造的口供)。但是,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他又无法提供“非法”的证据或线索,排非会议往往沦为走形式(根本不要寄望于“同录”去证明)。
笔者办案感受:最难处理刑案类型一是刑事申诉,想启动再审难,再审改判无罪难;二是职务犯罪的辩护难。以上三点,可以说是刑事律师公认的难点、痛点。
面对这样的难点、痛点,是不是束手无策?只能“认命”或寄望出现“包青天”?
笔者认为,凡事必作于精而成于细,事在人为,重在策略。
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类案件,除以上三个特点以外,不规范办案导致的冤案还有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先供后证”:是指先取得当事人口供,再根据口供取得相应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取证方式。
仅举以下具有代表性的事例,说明“先供后证”模式的特点。
案例一:收受未发行的购物卡
笔者为公职人员李某辩护的案件,李编造收受了黄某送的购物卡,于是,办案人员向黄某取证,黄某如此证实:在16年中秋和17年春节向李某送了购物卡。案件到检察院后,李某翻供称该笔系被迫编造。在法院阶段本人与公诉人、法官向黄某“三方核证”,黄某否认行贿,发卡单位也证实该公司于17年9月才预售1000元面值的分次消费返利卡。
案例二:不存在的介绍人
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供述:2019年8月称由梁某介绍相识“收受张某90万元”。
但张某在9月23日、24日、10月3日的前三次询问中均未提及向被调查人行贿。直至2019年12月2日(即被调查人作有罪供述后三个月),张某才首次改变证言,但称通过陈某介绍认识被调查人并行贿80万元。
这不仅体现了“先供后证”的典型特征,而且,证实了张某改变证言的前后矛盾与漏洞:梁某、陈某均否认曾介绍双方相识。且以上行贿事实无通话记录、通讯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双方联系。
案例三:当事人“无中生有”,“行贿人”坚守良知
2019年11月22日,被调查人在“提示”下,供认收受刘某80万元贿赂。在此之前,案卷中并无任何关于刘某向其行贿的线索或证据。此后,办案人员寻找“知情人”马某取证,马某“印证”了当事人供述。
而“行贿人”刘某在后续调查和审判中始终坚决否认曾行贿。检察院最终在《变更起诉决定书》中不得不将“行贿80万”这起事实主动撤回、不予起诉。
以上三个事例体现的证据特点,我们以导图表示:
并不是每一个被编造的事实,都能如案例三中的刘某一样,不畏压力,坚守良知,实事求是,推翻当事人编造的事实。如案例一的黄某,是被采取“措施”后才违心作出证言的,如果不是取得发卡单位的证词,证明购物卡的真正发行时间,也很难推翻黄某的证言。
不规范的办案因为证据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必然会在案件中留下证据漏洞,尽管漏洞会非常隐蔽。但是,判决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基础之上。
根据此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自然也就有了对应的证据审查方法:
1.揭穿“印证”假象。展示证言之间、证言与客观证据之间的断裂与矛盾(如案例二的介绍人矛盾);
2.根据“同一律”寻找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如案例一的购物卡时间);
3.动摇法官的确信。排非艰难,可质疑“先供后证”的逆向取证模式,削弱法官对证据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总之,要以超常的耐心和缜密的思维,做“证据的考古学家”,深入卷宗的每一处细节,去发掘“先供后证”模式下必然留下的裂痕与悖论。无论是用客观证据击破主观陈述,还是以证言之间的矛盾揭露印证体系的虚假,目标是将无法愈合的“硬伤”清晰地刻录于法庭记录之中,成为司法者无法回避的事实,这也是获得法官支持的前提。
如果把错案当作一堵墙,你推不掉这堵墙,就拆掉它一块砖。
拆掉一块是一块。
此类案件只有也只能狠狠地在证据上下功夫,把证据研究的细致、细致、再细致,把矛盾点呈现的具体、具体、再具体,通过系统地、清晰地梳理矛盾点,以其之矛自攻其盾,形成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先破再立,将证据之间的矛盾钉在庭审笔录、案卷中,承办检察官、法官在写审理报告、合议庭在评议、审委会在讨论时,都必须面对这些“硬伤”,并得“治疗”这些硬伤。即使一审程序不解决,二审也得解决,因为不解决,案卷中永久存在的矛盾,就成了“刺”。
这样一定会有相应的、实质的辩护效果。
文 后:
家人被留置后,家属通常处于极度焦虑、无助的状态,对法律流程不熟悉,又因信息闭塞,容易“病急乱投医”。希望本文能为家属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导:理性等待,因为,任何案件都要讲证据,在检察院阶段及时聘请称职的律师,帮助检察官、法官指出证据问题,远比乱找关系靠谱(微信公号“吴世柱律师”同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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