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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遗产继承中对公平原则的贯彻,明确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一般应当均等分割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这一原则不仅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弘扬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鼓励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通过本案的胜诉,我们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法律实践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家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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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冯某与刘某夫妇育有五名子女:冯一(化名)、冯二(化名)、冯三(化名)、冯四(化名)(本案原告兼其他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下简称“四原告”)及冯五(化名)(本案被告)。冯某于2010年3月7日去世,刘某于2009年7月1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登记在冯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21楼1门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冯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涉案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明确各自份额。
后四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四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每人各占20%份额。四原告主张将房屋出售后价款由五人平分,但被告冯五(化名)不同意均分方案,要求多分份额。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四原告各享有18%份额,被告享有28%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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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份额是否应当均等分割。
四原告主张适用均分原则,认为五名继承人应各占20%份额。被告冯五(化名)则抗辩其与被继承人冯某、刘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在遗产分割时多分,主张其享有28%份额。
双方就是否存在“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各执一词,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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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冯某、刘某的遗产,因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采纳了被告冯五(化名)提交的证人证言(有证人出庭作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据此支持被告主张,判决四原告各享有18%份额,被告享有28%份额。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比例分担,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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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被告主张,判决四原告各享有18%份额,被告享有28%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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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冯五(化名)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度介入案件后,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策略。
首先,我们重点收集了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及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包括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长期与父母同住并在经济、生活上提供主要支持。尽管四原告质疑被告并非持续居住,但我们通过证人证言和客观事实,强化了法院对“共同生活”和“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
在法律适用上,我们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强调“多分”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和补偿尽孝子女,而非机械均分。同时,我们结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关于按份共有和共有物分割的规定,论证了遗产份额划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庭审中,我们通过质证和辩论,突出了被告作为共同生活继承人的特殊贡献,最终促使法院在均等基础上适当倾斜,实现了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本案再次印证,家事案件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更需深入理解家庭情感与伦理。我们以专业视角剖析法条,用人文关怀疏导纠纷,帮助法院作出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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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实践中,继承人若主张多分遗产,需充分举证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包括证人证言、经济支持记录、日常生活照料证据等。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着力于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善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维护当事人权益。
对于普通家庭,我们建议:子女在赡养父母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日后纠纷;同时,尽量通过协商或公证方式明确遗产份额,避免诉讼之累。
锟涵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如有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垂询交流,我们将竭诚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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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后,委托人非常认可主办律师在本案表现出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完全达到了委托人最初的预期效果,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向袁志峰律师赠送了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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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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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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