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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周国栋(已故,2023 年 1 月 11 日去世)与孙兰(已故,1982 年 12 月 11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周娟(2019 年 7 月去世)、长子周明(本案被告)、次子周强(1991 年 7 月去世)、次女周敏(本案原告)、三女周娜(本案原告)。周浩(本案原告)系周娟之子,周磊(本案原告)系周强之子,因周娟、周强均先于周国栋去世,周浩、周磊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996 年 12 月登记在周国栋名下,系孙兰去世后周国栋单独购置的财产,属周国栋的遗产。经周敏、周娜申请,法院委托乙评估公司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789.38 万元(周娜支付评估费 2.2 万元)。周国栋、孙兰生前均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周敏、周娜、周浩、周磊起诉主张:①判令一号房屋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每人获得五分之一份额;②本案诉讼费由周明承担。
理由:①一号房屋是周国栋的遗产,各方均为法定继承人,应均等分割;②经家庭会议协商,周明不同意均等分割方案且一直占用一号房屋,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意见
被告周明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一号房屋应归自己继承,由自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不同意均等分割。①一号房屋是母亲孙兰去世后父亲周国栋购置,并非夫妻共同财产;②2019 年 9 月至 2023 年 1 月父亲去世前,自己及家人一直与周国栋共同居住,负责父亲的衣食住行、房屋修缮及日常照料,父亲晚年生活幸福,曾口头表示 “百年后房屋由自己居住”;③母亲孙兰 1982 年去世后的下葬事宜也由自己与妻子操办;④其他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周敏 2019 年搬离后未再照料父亲,周娜结婚后未与父亲同住,周浩的母亲周娟长期居住在河北,未照顾父亲,周磊的父亲周强早逝,周磊年幼时未对父亲尽赡养义务;⑤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共同居住,应多分遗产,其他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国栋名下,系孙兰去世后周国栋单独购置,属周国栋个人遗产,各方均无异议。
(2)赡养与居住情况:①1982 年孙兰去世后,周强、周敏、周娜曾与周国栋共同居住,周娜 1989 年搬离,周敏 2019 年搬离,此后周明与周国栋共同居住至周国栋去世;②周明提交门诊收费票据、医疗处方、购买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对周国栋尽了主要照料义务;③周敏提交聊天记录、医疗费票据,周娜提交照片、购买记录等证据,主张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周浩、周磊予以认可,周明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④周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敏、周娜、周浩、周磊存在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 的情形。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国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周明继承;
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周敏支付房屋折价款 190 万元、向原告周娜支付 145 万元、向原告周浩支付 145 万元、向原告周磊支付 119.38 万元。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继承人范围认定
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①周国栋生前未立遗嘱,一号房屋作为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周国栋的子女周娟、周明、周强、周敏、周娜,因周娟、周强先于周国栋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代位继承人周浩、周磊承接,故最终继承人范围为周敏、周娜、周浩、周磊、周明五人,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2.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分配
根据《民法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 的规定,本案中:
(1)周明应多分的理由:周明在周国栋晚年(2019 年至 2023 年)长期共同居住,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对周国栋尽了主要照料义务,符合 “可以多分” 的法定情形,故应给予其较多份额,判令房屋归其继承(便于实际履行,减少房屋分割对使用价值的影响)。
(2)周敏可适当多分的理由:周敏与周国栋共同居住时间较长(1982 年至 2019 年),虽 2019 年搬离,但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尽了一定赡养义务,故酌情给予其比周娜、周浩更多份额。
(3)周娜、周浩不应少分的理由:周娜虽婚后搬离,但提交了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周浩的母亲周娟因需照顾自身母亲(周国栋的母亲)长期居住在河北,并非 “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周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少分或不分的法定情形,故按一般份额分配。
(4)周磊不应少分的理由:周磊代位继承的是父亲周强的份额,周强 1991 年因意外去世,客观上无法再对周国栋尽扶养义务,不符合 “不尽赡养义务” 的法定情形,故应按法定份额继承。
3. 分割方式的合理性
一号房屋作为不动产,实物分割会破坏其整体性、减损使用价值,且周明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同意支付折价款,符合 “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折价分割” 的规定。结合评估价值 789.38 万元,综合各方赡养情况、共同居住时长等因素,酌情确定各继承人的折价款金额,既保障了周明 “多分” 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符合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综上,法院裁判严格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结合证据情况与实际履行需求,确定房屋归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周明继承,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既实现了遗产的公平分割,又保障了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符合法律规定与家庭纠纷处理的现实需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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