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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张建国(已故,2009 年 10 月 12 日去世)与刘兰(已故,2017 年 8 月 26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张婷(本案原告)、张伟(本案被告)。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建国,建筑面积 80.9 平方米,1998 年 8 月 4 日办理产权登记。张建国、刘兰去世后,双方就该房屋继承及补偿款支付产生争议,本案围绕房屋继承归属及相关款项处理展开。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张婷起诉主张:①判令张伟向其支付 110 万元;②判令张伟支付逾期付款损失;③本案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理由:①张建国、刘兰去世后留有一号房屋,2015 年 10 月 22 日,刘兰、张婷、张伟签订《关于遗产分配协议》,约定张伟分得房屋及存款三分之二份额,张婷分得三分之一份额,补充约定 “房屋占有一方需按市场价向另一方支付继承份额现金”;②2017 年 9 月 15 日,双方签署 A 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张婷放弃继承,张伟支付张婷 150 万元,已支付 90 万元,剩余 60 万元未付;③2017 年 9 月 11 日,张伟出具欠条,载明欠张婷 50 万元,故剩余未付款项共计 110 万元,经多次催告未付。
被告抗辩意见
张伟答辩称:①不同意支付 110 万元,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 150 万元中已支付 90 万元,剩余 60 万元同意支付,但需张婷配合将一号房屋内物品搬出、户口迁出;②主张张婷提交的 50 万元欠条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其继承一号房屋,张婷配合办理过户;判令张婷将一号房屋内家具等物品搬出、户口迁出;本案诉讼费由张婷承担。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继承与协议签订:①2012 年 2 月 7 日,张婷与张伟签订《协议书》,约定刘兰去世后,一号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归张伟,三分之一归张婷;②2015 年 10 月 22 日,刘兰、张婷、张伟签订《关于遗产分配协议》,内容与 2012 年协议一致,补充 “占有房屋一方需支付另一方继承份额现金”;③2017 年 9 月 15 日,双方签署 A 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张伟支付张婷 150 万元,已支付 60 万元(2017 年 9 月 12 日),剩余 90 万元分三期支付(2018 年 10 月 1 日前 30 万、2019 年 10 月 1 日前 30 万、2020 年 10 月 1 日前 30 万);④2018 年 10 月 7 日,张婷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张伟支付的 30 万元,截至起诉,张伟共支付 90 万元,剩余 60 万元未付。
(2)欠条与款项争议:①2017 年 9 月 11 日,张伟出具欠条,载明 “欠张婷 50 万元,与遗产协议无关”;②张婷主张该 50 万元应纳入本案处理,张伟抗辩称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意合并处理;③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欠条款项与房屋继承的关联性。
(3)其他争议:①张伟主张未付 60 万元是因张婷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张婷称 “先付款后过户”;②法院释明:户口迁移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房屋内物品腾退不属继承纠纷处理内容,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张伟个人继承所有,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张婷予以配合;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婷支付房屋折价款 60 万元。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房屋归属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合法协议应优先适用。本案中:
(1)张建国、刘兰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一号房屋本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双方先后签订《协议书》《关于遗产分配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款,协议内容连贯且无冲突;
(2)A 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虽未进行司法确认,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故张伟主张继承一号房屋符合协议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张婷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 房屋折价款的处理
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
(1)《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张伟需支付张婷 150 万元,截至起诉,张伟已支付 90 万元,剩余 60 万元未付,其抗辩 “未过户故不付款” 无协议依据,亦无法律规定,故张婷主张支付剩余 60 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2)张婷主张的 50 万元欠条,因欠条明确载明 “与遗产协议无关”,该款项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继承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张婷可另行主张权利。
3. 逾期付款损失的处理
当事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或存在法定损失赔偿情形。本案中:
(1)《人民调解协议书》仅约定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时间,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利息计算方式;
(2)张伟未按时付款系因双方对 “先付款还是先过户” 存在争议,并非恶意违约,张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逾期付款产生实际损失,故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
4. 反诉请求的处理
反诉请求需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及纠纷性质,超出范围或与本案无关的请求应予以驳回。本案中:
(1)张伟主张的户口迁移,因户口管理属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予以驳回;
(2)张伟主张的房屋内物品腾退,因该请求涉及物权行使中的排除妨害,与本案 “遗产继承及房屋归属” 的核心争议无关,不属继承纠纷处理内容,故予以驳回,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诉讼解决。
5. 争议解决的合理性
法院裁判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协议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款),又明确法律边界(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排除非法院主管事项),既保障了张伟的房屋继承权,也维护了张婷的补偿款权利,同时为后续可能的物品腾退、债权主张预留了救济途径,符合 “定分止争、高效解决纠纷” 的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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