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主,我一份答辩状让对方三天内撤诉!这招真管用!
一份关键答辩状,让物业公司主动低头
物业费纠纷闹上法庭,很多业主第一反应就是“我是不是该认栽交钱了”?且慢!今天要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我作为业主,仅靠一份答辩状,就在开庭后三天内让物业公司主动撤诉。而这全靠一个许多人不熟悉却极具威力的法律主张——“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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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收到法院传票,物业公司因物业费拖欠问题把我告上了法庭。我没有慌乱,而是静下心来研究法律条文,准备了一份直击要害的答辩状。结果出乎意料——开庭后仅仅三天,物业公司就主动撤诉,连法官都感到惊讶。
“主体不适格”:让物业不战而退的法律利器
所谓“主体不适格”,简单说就是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资格起诉你。这就好比一个陌生人突然跑来要求你支付生活费,你自然会问:“你谁啊?我凭什么给你钱?”
同样道理,物业公司要向你收取物业费,首先得证明它是合法选聘到你们小区的。而正是这一点,成了许多物业公司的“阿喀琉斯之踵”。
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九成物业可能都不合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过“双过半”同意——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不仅如此,还需要召开正式的业主大会,有居委会参与并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这些材料,那就证明它并非依法选聘,与小区之间没有合法的物业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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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3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只有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才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依法”。这个“依法”就是指按照法定流程选聘、备案的全过程。如果物业公司未经过这些必要流程,即使它与业委会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你根本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也没有起诉你的资格。
物业为何闻风而退?背后有这些顾虑
你可能好奇,为什么物业公司一看我的答辩状就急忙撤诉?原因很简单——对于连起诉资格都没有的案件,继续打下去只会是败诉,还可能被法官当庭批评滥用诉权。
更严重的是,一旦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就等于间接认定其属于非法入驻。这个判决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甚至招致主管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面对如此巨大的风险,物业公司唯一的选择就是赶紧撤诉,避免事态扩大。
如何准备一份让物业知难而退的答辩状?
当你也面临类似情况时,关键是要在答辩状中直击要害:
明确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经过合法选聘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过半”同意的证明材料、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居委会参与监督的证明、以及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文件。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这些材料,那么它从根本上就没有向你收取物业费的资格,更不用说起诉你了。
许多业主在法庭上败诉,恰恰是因为他们没有提出“主体不适格”这一关键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官通常不会主动审查物业公司的选聘程序是否合法。只有当你明确提出这一点时,法院才必须审理。
现实生活中,不少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程序瑕疵。有的甚至是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早已到期,却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选聘程序;有的虽然与业委会签订了合同,但该业委会本身的成立程序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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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利,需要你自己捍卫
掌握了这一法律利器,下次再收到物业公司的法院传票,你就有了反击的底气。不要因为欠缴物业费就自觉理亏,首先要核实物业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起诉资格。
法律保护的是懂法的人,面对不合理的起诉,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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