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卡车司机柳某,在一次送货结束后,将车辆开上洗车平台等待清洗期间不慎跌入一旁泥沙沉淀池溺水身亡,因保险公司拒赔,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11月18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意外伤害身故金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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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17日下午,38岁的卡车司机柳某送煤炭到江西某公司,卸完货后,柳某将车辆停在洗车平台上,期间不慎跌入洗车平台边的泥沙沉淀池内。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柳某死亡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5月17日,柳某开车送煤炭到江西某公司,13时左右柳某卸货完毕,并协助其同来的卡车朋友王某进行卸货。卸完货后13时40分左右离开,去洗车平台清洗货车,因前面有车辆在清洗,柳某把车停在洗车平台,等候洗车人员冲洗车辆。等候期间,柳某下车不慎跌入洗车平台边的泥沙沉淀池。15时40分左右,王某看见柳某的货车停在洗车平台很久,但没看见其人,随即四处寻找,后在泥沙池里找到,并随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柳某已经瞳孔扩散。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120急救中心人员也赶到现场进行急救,17时48分,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柳某死亡。
判决文书显示,柳某去世后,留下父母、妻子和四个孩子(其中二女儿系继女)。事后,家属与江西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江西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万元。事发前,案涉车辆还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后,家属将车辆的挂靠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相关被告赔偿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挂靠在焦作某公司经营,二者之间形成挂靠合同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柳某受雇于焦作某公司,故原告要求焦作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此外,家属曾就事故涉及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经一审、二审认定,柳某是卸完货把车停在洗车平台时落水死亡,无证据证明其是故意为之,案涉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案涉驾乘险约定的驾乘或乘坐营运货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意外伤害身故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称,从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来看,画面像素模糊,来往车辆众多无法分辨车辆牌照,更无法分辨驾驶员,无法判断柳某死亡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作为用于货运的车辆,装货、运输、卸货是使用车辆的连续过程,本案事故发生在卸完货物等待洗车的过程中,应当认定是在驾乘营运货车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还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意外事故。本案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柳某是卸完货后车辆停在洗车平台上,不慎跌入洗车平台边的泥沙沉淀池内溺水身亡,无证据证明其是故意为之,上诉人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柳某落水是其他原因导致,案涉事故属于意外事故。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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