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断头息”“利滚利”“虚记本金”等方式虚增的本金,均不得认定为合法借款本金,借款人仅需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还本付息,且总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争议焦点
1. “断头息”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
2. “利滚利”能否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3. 仅依据债权凭证多记的本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断头息”应以出借当日收回利息为核心认定标准,预先扣除或短期内收回的利息应从本金中剔除,按实际出借金额计息。对于“利滚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前期利率未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可计入后期本金,但本息总额不得超实际本金加法定上限利息之和。针对“虚记本金”,出借人仅以多记本金的债权凭证主张权利,借款人抗辩未实际发生借贷且能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款项交付、经济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虚记部分不予认定为本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本金认定的核心规则,严厉遏制出借人通过各种套路虚增本金、规避高利贷的行为,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通过厘清“断头息”“利滚利”等常见争议的裁判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减少借贷纠纷中的认知偏差,同时推动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法律评析
一、坚守禁止高利贷的立法精神
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借真钱、还真本、付真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预先扣息、虚增本金等规避高利贷的行为,本质是坚守公平原则和金融秩序底线。“断头息”预先扣除利息,直接减少借款人实际可用资金却按全额计息,明显不公;“利滚利”若无限叠加,易导致利息远超本金,沦为高利贷工具,故法律设置利率上限和本息总额限制,防范金融风险。
二、平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出借人的资金使用权应得到保护,但需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虚增本金的行为本质是通过形式合法掩盖非法获利目的,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借款人需按约定还本付息,但仅对实际收到的本金承担责任,无需为虚增部分买单。法院通过综合审查款项交付、交易习惯等事实,而非仅依据债权凭证裁判,既防止借款人恶意抗辩逃债,也避免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借款人利益,实现权利义务对等。
三、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发展
实践中,“断头息”“虚记本金”等套路频发,源于部分出借人试图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超额收益。本案明确的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划定行为边界:出借人应如实出具债权凭证、按实际金额放款,借款人需留存收款凭证、及时提出抗辩。同时,该规则也为基层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统一指引,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民间借贷回归“互助性”本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案件索引
源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3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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