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阳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5年6月21日,息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息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公司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在下设鼎盛、蓝光、友谊供应站进行销售,总充装销售气瓶70瓶,销售气体共计910公斤。息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息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8月18日,接群众举报,固始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县燃气工作专班及固始县公安局李店乡派出所现场检查核实,谢某在居住的民房内存放15公斤液化气瓶共24瓶。谢某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对涉案钢瓶进行登记保存,人员交由李店乡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2025年8月26日,接群众举报,经信阳市、浉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南湾公安分局贤山派出所联合现场检查核实,在浉河区贤山街道办事处肖家河居委会,曹某用小型客运车违规储存15公斤液化气瓶共38瓶,约513公斤;在民房内违规储存15公斤液化气瓶共18瓶,约243公斤。曹某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对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8月28日,商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汪桥镇孙某家中存放17瓶15公斤液化气瓶,场地内同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孙某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8月28日,接群众举报,潢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魏岗乡政府、公安、市场监督、消防等多部门联合检查核实,魏岗乡彭某涉嫌无证经营燃气,在其家中查获15公斤液化气瓶共26瓶,约299公斤。彭某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对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来源:美丽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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