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jingzhun解构 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效力
区分审计类型:z府审计与第三方审计的效力差异
若合同约定 “以z府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需进一步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zhe ng府审计的范围(如财政tou资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仅法定或约定的z府审计可作为结算依据,但z府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主张 “审计义务不可无限期履行”。
若合同约定 “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需审查是否明确审计机构的遴选方式、审计期限及异议处理程序。若仅笼统约定 “审计后结算” 却未明确上述内容,法官可能认定该条款为 “约定不明”,承包人可主张按双方确认的结算资料或司法鉴定结果结算。
二、破局路径:分阶段采取合法救济措施
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会guan注承包人是否 “穷尽合理协商手段后再行诉讼”,承包人需按 “协商催告 — 异议主张 — 司法救济” 的阶梯式路径破局,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
第1阶段:协商催告期(提交结算资料后至合理审计期限届满前)
核心目标:通过书面沟通固定发包人拖延的事实,同时为后续主张权利铺垫。除定期发送《审计催告函》外,承包人可主动与发包人协商 “阶段性付款”(如按已完工程量的 80% 支付),若发包人同意,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付款金额、时间及剩余款项的审计结算安排 —— 该协议可作为后续诉讼中证明发包人认可工程进度及欠款事实的证据。
第二阶段:异议主张期(合理审计期限届满后)
若发包人仍拖延审计,承包人可发送《结算价款主张函》,明确提出:“根据合同约定 / 法律规定,贵司逾期 XX 天未完成审计,视为认可我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现要求贵司于 XX 日内支付工程款 XX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 LPR 计算)”。
第三阶段:司法救济期(发包人仍不付款后)
承包人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需重点主张两项请求:一是要求发包人按结算报告或司法鉴定结果支付工程款;二是要求发包人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点可主张为 “合理审计期限届满之日” 或 “结算资料提交后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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