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建设街道派出所接到周先生报警称,自己在公司微信群遭同事刘女士恶意辱骂,人身及名誉权益受到侵害。
经了解,刘女士因工作交接与周先生发生争吵,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她接连数天在微信工作群里发送针对周先生的侮辱性信息,引发群内同事讨论,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在调查涉事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并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后,查明了刘女士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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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建设街道派出所民警对刘女士进行批评教育。通讯员 李菲菲摄
11月9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对刘女士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刘女士认识到错误,主动在微信群公开道歉,并当面取得周先生的谅解。
“微信群属于公共网络空间,不是个人情绪的宣泄场。”办案民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司微信群造成负面影响,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侮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等网络群组属于公共网络空间,在群中发言不仅需谨慎,还要守法。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肆意辱骂他人。任何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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