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无罪辩护,需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从行为性质、主体资格、情节严重程度等多维度构建辩护要点。
以下是核心辩护思路及操作路径:
一、行为性质之辩:区分“串通投标”与合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1.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范畴
根据《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招标与拍卖、挂牌出让是性质不同的市场行为。
若涉案行为属于拍卖(如国有资产竞拍)或挂牌出让(如土地使用权竞买),则因缺乏“招标投标”这一前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最高检第90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本罪追诉。
例如,在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竞买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不属于“投标”,可主张无罪。
2.无“串通投标报价”的实质行为
本罪的核心行为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若行为人仅借用资质投标、参与陪标但未协商报价,或投标文件独立制作、报价合理分散,可主张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串通”。
例如,仅有投标单位注册地相同、联系人相似等表面关联,而无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等实质性串通证据,不足以定罪。
3.中标后转包、分包不直接等同于串通投标
工程转包可能违反《建筑法》,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投标阶段的串通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若投标时无串通故意,中标后因经营需要转让项目,且未损害招标人利益,可主张事后行为不影响投标时的合法性。
二、主体资格之辩:行为人非“投标人”或“招标人”
1.当事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投标人”或“招标人”
若涉案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仅提供劳务的员工,未直接参与投标决策或串通行为,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罪。
例如,招标代理机构若仅提供程序服务,未与投标人共谋,不构成共犯。
2.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模糊
若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而非单位意志支配(如未经股东会决议、违法所得未归单位),可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或个人未参与决策而免责。
例如,员工受领导指示参与投标,但对串通行为不知情,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三、情节严重之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是“情节犯”,需满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中的“情节严重”情形,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等。辩护要点包括:
1.损害结果未达标准
若控方无法证明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或中标金额的计算依据,或实际损失被夸大(如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未给招标人造成实质损失),可主张未达“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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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次行为未达标,累计计算无依据
若多次串通行为单独均未达立案标准,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累计计算”,可主张不应叠加认定。
四、主观故意之辩:无“串通”的意思联络
1.缺乏共同故意的证据
串通投标需行为人明知且共谋。若证据仅显示投标人之间有普通社交接触,或投标文件雷同系行业惯例(如使用通用模板),而无邮件、通话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协商报价”的直接证据,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2.“被胁迫”或“不知情”的抗辩
若当事人因被威胁参与投标,或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如仅负责递交材料,未参与决策),可主张对串通行为不知情,缺乏犯罪故意。
五、证据之辩:控方证据链断裂或存疑
1.核心证据不足
若指控依赖同案人口供,缺乏客观证据(如资金流水、电子数据)印证,或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等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争取无罪。
2.程序违法排除非法证据
若公安机关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或扣押的投标文件、通讯记录未随案移送,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证明力。
六、案例指引与法律适用:援引权威判例与立法精神
1.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直接适用
最高检第90号案例明确“串通拍卖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可直接援引类似案情,主张涉案行为因性质不符而无罪。
2.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若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明确将某类行为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如民营企业内部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串通),可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务建议:辩护策略的动态调整
1.审查案件类型:
区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不同领域,针对性援引行业规范(如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与“招标”的差异)。
2.把握不起诉机会:
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存在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可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
3.重视专家意见:
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损失计算方法等专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反驳控方的“情节严重”指控。
总结
串通投标罪的无罪辩护需围绕“行为性质、主体资格、情节严重、主观故意、证据充分性”五大核心要件,结合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精准定位辩护突破口。
实践中,成功辩护往往依赖对细节证据的挖掘(如投标文件制作过程、资金流向)与对法律边界的严格解释(如“招标投标”与其他交易方式的区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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