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一起狗咬人引发的命案即将一审宣判,原本简单的邻里纠纷,因狗主人纠集9人持械闯宅围殴,最终酿成一死三伤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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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其实在郭某方上门到底是理论还是寻衅滋事?申父持刀反杀属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首先,郭某的行为并不是上门理论,而是典型的寻衅滋事与非法侵入住宅。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郭某纠集 9 人砸碎门窗、踹门闯入申家,完全符合“非法侵入”的构成要件。同时,《刑法》第293条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郭某方持铁锹、棍棒等器械围殴申父致其鼻骨骨折,持续打砸 30 分钟,高喊“今晚弄死你们”,既满足“持械殴打”的恶劣情节,也符合“损毁财物”的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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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申父的反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看是否符合必要性与比例性。《刑法》第20条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申家5次报警未获及时响应,申父被多人围殴至墙角,面临持续的暴力攻击,此时摸到窗台杀鱼刀挥刺,属于情急之下的本能反抗。从现场情况看,郭某方人数占优且持有凶器,申父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与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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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核心争议可能在于防卫限度。有人认为申父持刀致一死三伤,超出了必要限度,但需结合案发时的情境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并非仅仅对比双方损伤程度,而是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郭某方的暴力攻击并未停止,申父在黑暗、混乱中挥刺,难以精准控制力度与范围,且郭某手部有防御伤,说明其仍在实施侵害。参考于欢案的裁判思路,当不法侵害具有持续性、暴力性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简单认定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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