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给以色列总统赫尔佐格写了一封公开信,在信中,川普提议赫尔佐格特赦内塔尼亚胡,这可真是为内塔尼亚胡两肋插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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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前总理拉皮德对此非常生气,他说:我们必须对美国总统说“不”,以色列是主权国家,来自美国的干涉,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他的实际意思是:一般的干涉也就算了,毕竟两国是亲密的盟友,但是再怎么样不能干涉我们的司法程序啊。
内塔尼亚胡目前面临三起指控,都与腐败、滥用职权有关。
赫尔佐格也很为难,他用外交辞令回复了川普,并说,根据以色列的法律,需要本人或近亲属提出赦免申请,总统才能下达特赦令。而目前,内塔尼亚胡、或其亲属、或其律师等,都尚未向总统申请特赦。
本文要分析的是,以色列的特赦制度与美国特赦制度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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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特赦的发起。
在美国,总统可以独自特赦某人,被特赦者,不需要自己提前申请。
但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即假如被特赦者不想要被特赦呢?
那么这个人也可以拒绝特赦。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一个判决,一个人如果拒绝了总统的特赦,那么总统的特赦令就无法生效,司法机构也不得强制执行特赦令。
而在以色列,由于特赦实行申请制,所以几乎不存在被特赦者拒绝特赦的情况。但如果某人在申请获批后又反悔,该怎么样呢?说实话,我不知道。但我估计,这种反悔应该也是没用的吧,相关特赦令会强制执行。
第二,在以色列总统府的网站上,有以下这么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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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说,在一起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尚未完结前,根据既定政策,总统不能考虑赦免某人。
内塔尼亚胡的三个案子,目前都没有完结。难道在当前情况下,以色列总统不能特赦内塔尼亚胡吗?
也不是,以色列最高法院曾有一个判决,判定总统可以在某人尚未被法院定罪前,就特赦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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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策为先?还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有效力呢?那当然得是后者。
所以,以色列与美国,都存在“预先特赦”。不过还是有很大不同。美国可以在某人尚未被联邦起诉前,就特赦某人。
前总理拉皮德还说:“给大家提个醒,根据以色列的法律,要想接受特赦,那么首先就得认罪、并且忏悔。”
这就来到了第三点。
在美国,接受特赦,并不意味着在承认自己有罪,至少在目前是这样,但是以后怎么样,就不好说了。
因为,这样的说法来自于联邦巡回法庭,而联邦最高法院尚未在这个问题上有过判决。
2021年,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在Lorance v. Commandant案中,裁决道:“接受总统特赦,并不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认罪。”
而根据拉皮德的说法,在以色列,接受特赦就意味着对自己罪行的承认。这或许是内塔尼亚胡一方不提出特赦申请的缘故吧。
以上就是对美国、以色列两国特赦制度不同之处的简要介绍。除此之外,两国的特赦制度还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以色列是单一制国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以色列总统可以特赦的范围是更广的,而美国总统就只能特赦触犯联邦罪行的人(被国会弹劾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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