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江西)消息,近日,江西省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安润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万安市监处罚﹝2025﹞38号),因其不执行政府定价,被处以罚款514,923.58元。
经查,当事人作为万安县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的企业,在2021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未按规定对特定单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对万安县崇文中学、万安实验中学等21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2.03元/立方米)或“居民合表用户”(1.55元/立方米)标准收费;对万安县坛上巷社区、循良坊社区等6个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标准收费;对万安县恒祥源养老院有限公司、吉安光一养老有限公司、万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等3家养老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标准收费。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学校、社区组织、社会福利场所等共计30家单位用水,应统一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45元/立方米执行。当事人的收费行为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调查显示,在此期间,当事人累计向上述单位多收取水费1,029,847.17元,该款项被认定为违法所得。2025年8月26日,万安县市监局依法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万市监价责退〔2025〕1号),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通过“水费差额折算成水量返还至用水账户”的方式,向30家单位全额退还了多收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计514,923.58元,并上缴国库。处罚机关: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极海新闻·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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