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网友咨询:
三年前因为限购政策,我用表弟的名字买了一套房,所有钱都是我出的,现在我想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表弟突然反悔不配合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刘冰律师解答:
因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应综合出资情况、房屋占用使用情况及购房票据、合同等综合信息确认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借名买房后要求过户遭拒,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不愿过户的具体原因,并尝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居委会或相关部门调解。当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
刘冰律师补充: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借名人而言,除出资事实外,主张借名买房一方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该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借名买房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刘冰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民商事的专业律师,擅长领域:劳动、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损损害赔偿、劳务纠纷、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相关纠纷。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做您身边负责的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