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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商法典》中关于单项海上货物运输的章节对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该章节实质采纳了《海牙 - 维斯比规则》。
2、针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货物索赔人必须证明,货物的损坏和 / 或灭失是由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存在过失造成的。
若声称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是由航海过失、船舶管理过失或火灾导致,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该损坏或灭失是由承运人自身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造成的除外。此外,若承运人能证明存在海上风险、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且此类情况下通常会导致货物损坏,承运人也可免除赔偿责任。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商法典》未就托运人向承运人告知危险货物的义务作出规定,且目前尚无相关既定判例法。
我们认为,若运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托运人告知危险货物的义务,則托运人是否违反该义务及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据合同条款确定。此外,即便运输合同未明确约定危险货物告知义务,海商法领域的法律学者普遍解释认为,托运人在货物为危险货物时负有向承运人告知的默示合同义务。基于该观点,未向承运人告知危险货物情况的托运人,应根据合同法一般原则向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韩国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货物索赔人必须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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