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马耳他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根据《1954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马耳他法院在处理海上货物索赔时适用《海牙 - 维斯比规则》。对于涉及并入该规则的提单争议,马耳他法院同样适用《海牙 - 维斯比规则》。马耳他尚未加入《鹿特丹规则》。
马耳他也是 1956 年 5 月 19 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 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依据《2006 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得以适用。
2、针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适用哪些关键原则?
承运人在运输期间被视为货物保管人,因此需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对货物尽到保管责任。毋庸置疑,承运人可依据提单中的适用条款进行抗辩。
关于提单中的 “光船租赁条款”,马耳他法律中并无认可或否定该条款的相关规定,且马耳他不采纳遵循先例原则。据我们所知,马耳他上诉法院曾在 2009 年 6 月 26 日判决的 “菲利普・曼杜卡律师代理诉太阳海运有限公司案” 中对光船租赁条款进行过考量,但未予以适用。法院认为,英国上议院在 “星欣号案”(2003 年)中的判决思路与马耳他商法体系基本一致。
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会得到马耳他法院的执行。但仅在提单中提及包含仲裁条款的租船合同,并不足以使该仲裁条款获得执行。仲裁条款必须明确载入提单。对于 “数量或质量未知条款”,承运人可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相关索赔获得抗辩权。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马耳他法律规定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若船舶在非合同情形下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起诉承运人。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提起索赔?
若因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索赔。例如,托运人未向承运人申报危险品或受国际制裁的货物时,承运人即可行使该索赔权。
《商船法》第 284 至 291 条对危险品运输作出了相关规定。
4、在马耳他海上货物索赔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于《民法典》《商法典》及《1954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马耳他法律第 140 章)中。一般而言,合同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五年,逾期将因时效而失效。《商法典》针对货物运输规定了一年的时效期间,而《1954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则明确,除非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及船舶将免除与货物灭失或损坏相关的一切责任。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海商海事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