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刑事危机时,不同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生活环境、成长经历、认知水平、个人性格不同,以及具体个案的罪责不同、当事人面临调查的压力不同等,当事人进行辩解的表现会截然不同。随着诉讼各个阶段案件形势的变化,同一个当事人的辩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刑事危机下当事人辩解态度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部分当事人以零口供抗拒调查,既没有供述也没有辩解;(2)部分当事人虽然回答了无关痛痒的问题,但对于案件犯罪事实及当事人所涉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隐瞒;(3)部分当事人避重就轻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尝试避免事态扩大,试图减轻罪责;(4)部分当事人未区分供述和辩解,将供述当作辩解,积极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几乎没有辩解;(5)部分当事人不仅缺少辩解,还为了争取从宽处理结果,积极主动帮助办案机关搜集、整理证明自己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诸如此类,当事人的辩解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定罪量刑。
一、以零口供抗拒调查
我们通常理解的当事人沉默权是这样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明确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而是以中国特色的方式予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否有沉默权,我们都不建议当事人一直以“零口供”来抗拒调查。一方面,“零口供”会错失、浪费辩解的机会及可以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固定有利辩解的机会;另一方面,“零口供”则意味着案件事实真相完全交由被害人、证人解释,办案人员也容易往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揣度案件事实真相。
例如,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办案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审讯过程中杨某的表现如下: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你们都有。
问:我是在核实你的身份信息,请你配合?
答:(沉默)
问:你的身份证号?
答:我不想说。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答:(摇头,沉默不语)
问:希望你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清不清楚?
答:(点头)
问:我们再问你几个问题?
答:(沉默不语)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沉默不语)
问:你以上所讲属实吗?
答:(沉默不语)
问:你是哪一年到哪一年当的付某某他们“×××直播间”的超管?
答:你就记“沉默不语”。
问:以上笔录你看后和你所讲是否一致?
答:看后一致。
该案当事人所表现的就是最为典型的“零口供”,当事人没有供述,也没有辩解,办案机关没有获得任何有用的案件信息。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零口供”方式:当事人对无关痛痒的问题配合调查,但对与案件有关的,尤其是关系到他涉案的信息,一概否认,都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让办案机关无法获得有用信息,这也是比较常见的“零口供”情形。
二、隐瞒全部犯罪事实
在接受调查、面临刑事危机时,当事人看似配合调查,说了很多话,未以沉默、零口供的方式对抗调查,但本质内容都是辩解他没有实施、没有参与犯罪事实,没有犯罪行为。因此,当事人看起来陈述了很多案件事实经过,但隐瞒了全部的犯罪事实真相,看不出犯罪事实。
例如,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办案机关指控认为:200×年,徐某带领周某等人购买多把砍刀和三角锉刀,于同年9月1日××时许,指使巴某等十余人驾乘面包车,携带砍刀、三角锉刀等作案工具前往××大酒店埋伏等候柳某。在酒店大堂内发现柳某后,巴某等十余人对柳某进行围砍,致柳某受伤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十几年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在被调查时虽然没有对抗调查,但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问:我们民警在采集你的信息时,发现你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列为网上逃犯,你清楚这件事吗?
答:我现在知道了。
问:那你知不知道你是因为什么事情被××市公安局××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列为网上逃犯的?
答:我不知道。
问:你以前是否去过××市?
答:有。1998年我……
问:你在××市是否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
答:没有。
问:是否认识外号叫“巴某”的男子?
答:我不认识。
问:你是否认识一个叫柳某的男子?
答:我不认识。但我2002年国庆节回来听社会上风言风语讲一个叫柳某在××市被人砍死了。但我没有具体了解柳某是什么时候在××市什么地方被人砍的,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
问:周某,我们公安机关如果没有调查、没有证据,不会从发案到现在过去这么多年仍然追查你。我们希望你认真考虑清楚自己的问题,争取坦白从宽,你听明白了吗?
答:你们公安机关调查吧,我连柳某、“巴某”等人都不认识,也跟他们没有关系。
问:你是否有参与故意伤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答:我没有。
问:今天带你去辨认的××酒店你有什么想法?
答:我没去过那个酒店,我当时很少来这边。
问:你当时去过××酒店吗?
答:没有去过,也不认识这家酒店。
问:周某,你现在是用一个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事情虽然过去20年,但是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发生这件事情是深刻的,你也后来知道柳某的结果怎样,你明显在狡辩?
答:我说的是事实,也狡辩不了。
问:周某,你现在所交代的,我们不满意,你依然还没有把事实讲出来。
答:我是按事实说的。
问:经过差不多一个月羁押,你是否愿意交代违法行为?
答:我已经按事实说了。
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是有参与柳某被故意伤害的事情的,你有何解释?
答:我并不知情,怎么参与?
问:200×年9月1日是谁开车送你们去××酒店的?
答:我没有去过××酒店。
问:周某,公安机关带你去过原来××酒店给你辨认,××酒店及对面的环境跟200×年时比变化不大,已经帮你加深了印象,你还不承认吗?
答:我不是不承认,没去过就是没去过。
问:你2001年有没有去过××酒店?不是你说没去过就没去过,狡辩是没用的,你认真想想?
答:人已经被你们抓了,我去狡辩有什么意思呢。
问:你们砍完柳某后去了哪里?
答:我没有去,不知道那个事情。
问:你200×年为什么突然回××?
答:我一个人回去玩。
问:你200×年时你根本不是搭客为生,你在做什么你最清楚。
答:我都是按照事实说话。
问:你到现在为止都认为自己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是的。
该案周某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重大刑事危机,虽然没有以“零口供”、沉默等方式对抗,但始终辩解没有参与、不清楚相关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该案的事实真相,要么确实如周某所言,他没有参与、不知情,要么就是周某隐瞒了全部事实。周某虽然隐瞒了全部的事实,却无法回应诸多疑点以及多名证人、同案人的不利证词。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三、隐瞒部分犯罪事实
当事人面对刑事危机,表面上看起来比较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但实际上却隐瞒部分事实真相。具体而言,隐瞒部分事实的表现分为两种:(1)在单一犯罪事实时,隐瞒该犯罪的部分事实,或者关键事实细节,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责比较轻微;(2)在多宗犯罪事实时,当事人隐瞒被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部分犯罪金额、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实等。
例如,谢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被害单位控告:2014年至2018年,谢某在担任其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项目期间,编造项目需要中间人介绍费等事由,将自己的亲戚、朋友毛某、邓某、曾某及关联公司列为代理商,从中套取公司资金上千万元,并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后办案机关对谢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谢某第一次接受调查问话时,承认部分事实,但否认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收取介绍费,认为是合作销售获得的应得提成,是其个人按照规章制度应得的合法收入。
问:你是否认识邓某?
答:邓某是公司中间商(销售商)。
问:为什么用他的账户来结算?
答:邓某是公司的中间商(销售商),因为客户是邓某介绍的,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的需求都需要邓某出来沟通处理,所以公司给邓某的中介费也是按进度结算。
问:你与邓某之间有没有经济来往?
答:有,有时她跟我借钱,有时我向她借钱。
问:调查发现你家属×××等人的银行账户多次收取邓某的钱,请你解释一下这些是什么钱?
答:这些钱是我和邓某一起销售公司产品赚回来的钱。
问:你讲讲如何与邓某合作销售的?
答:邓某负责跑客户和公关,我就从后面支持他们。所以成功销售公司产品后邓某收取一部分的利润,剩余的钱就转到我提供给邓某的账户,我提供×××等人的账户给邓某用来收取一定比例的分红。
而后,办案机关对邓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实际上邓某没有承接公司的项目,邓某只是将银行卡借给谢某使用,邓某并不清楚谢某使用账户的情况,不了解邓某的卡被用来收取公司的钱。再后来,谢某才供认“其实是我自己销售公司产品后利用邓某来作为中间商收公司的差价。邓某会将收取的利润转到我向他们提供的账户上”。
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当事人认罪的讯问笔录是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大部分当事人归案后都会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者都曾经配合调查、作出供述犯罪事实的讯问笔录。其中部分当事人无须办案人员的长时间“普法教育”就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当事人则经过办案人员较长时间的耐心“普法教育”,认清形势,基于利弊选择才作出如实供述的决策。
例如,吴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办案机关根据线索,在吴某家中找到他,并传唤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办案机关在吴某的电脑、手机以及交易记录中找到800多条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到案后,吴某总共接受了9次询问和讯问,每一次接受调查时,吴某都彻底地供述了他买卖9万多条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问:吴某,希望你考虑清楚,如实将自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交代清楚,以争取宽大处理,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我明白了,也会如实把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交代清楚。
问:你先简单说说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答:我从2022年3月开始……
问:你是否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答:有的,我有获取过公民的快递信息。
问:你说一说你是怎样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
答:我是通过别人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住址、快递单号以及快递物品的明细……后就有人主动联系我出售一些公民快递的信息,我就找对方购买,然后再转手卖给别人。
问:你所购买的公民快递单信息是否都有保留?
答:在我的手机内只保留小部分,其他的交易信息已经删除了,那些交易信息是系统自动删除。
问:你们交易那些公民快递单的信息有何用途?
答:我不知道,我只是从中赚取差价。
问:你是什么时候开始通过出售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获取利益的?
答:是2022年3月开始的(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
问:你是用什么软件交易泰某币的?
答:用××钱包交易的,软件名称“×××”,登录密码“5……”,账户名称:……,UID:7……。
问:你的××钱包“×××”现在能否正常使用?
答:可以正常使用,现时账户资产有“泰某币”USDT-TRC20约13453.790869个,约等价人民币90140.39元。
问:你的××钱包账户里面的资产是哪里来的?
答:是我从事售卖快递面单信息得到的利润。
问:这些利润是如何获得的?
答:我从下家手中收购快递面单,然后转卖给上家,我赚取中间差价。
问:你转卖一个快递面单信息能获得多少利润?
答:大概一个面单信息能获得0.3元至1元。
问:吴某,你说下从开始转卖快递面单至今,一共转卖了多少快递面单信息?
答:大约转卖了9万多条快递面单信息,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所有获利都在××钱包里面。
问:你为何记得这么清楚总共交易买卖过9万多条快递面单信息?
答:我是根据自己在××钱包“×××”软件系统个人账户资产里面“泰某币”的数量计算出来的,每条快递面单信息我赚取中间差价折算成人民币0.5元至1元不等。
问:你转卖的9万多条快递面单,是哪些形式的快递面单?
答:有些是快递面单照片,有些是文档,都是下家提供的资料,我只是在中间转卖而已。
问:吴某,你在××钱包“×××”账户有无提现过资金?
答:暂时没有。
问:你是以什么方式侵犯公民信息的?
答:我之前都讲过了,就是在网上购买他人的快递信息,然后以每条信息赚0.5元的差价卖给别人从中获利。
问:每次你购买到公民快递信息后,是否有查看过数量和信息内容?
答:数量我没有认真查看,每一条快递信息里面有:收货人姓名、快递单号、收货人电话、收货地址等。
问:你自己有无投钱跟别人兑换“泰某币”?
答:没有的。
问:别人有无赠送“泰某币”给你?
答:没有。
问:那你有无跟别人兑换过或在系统提现过?
答:都没有。
问:你当时是否知道买卖快递面单信息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
答:知道一些,但不完全了解。
问:那你明知道买卖快递面单信息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做?
答:主要还是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当时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在出租屋一时糊涂就做这个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我现在已经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知道错了,希望政府和法律能给我宽大处理的机会。
该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了犯罪线索,将吴某传唤接受调查,并在吴某的手机、电脑中找到800多条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还属于第一档的量刑档次。
办案机关不知道吴某究竟交易了多少个人信息,也不知道该如何计算吴某交易的个人信息数量。吴某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帮助办案机关确定计算他犯罪数额的方法。即按照泰某币的数量折算成人民币是9万多元,吴某买卖的个人信息就是9万多条。
吴某账户内的泰某币可以计算出买卖的个人信息数量,但账户内的泰某币是否都是犯罪所得,是否全部可以用于计算犯罪数额等,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律师还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办案机关逐渐深入核查:“怎么记得那么清楚买卖了9万多条个人信息”“账户内的泰某币的来源”“有没有花钱购买投资泰某币”“有没有和别人兑换过泰某币”以及“有没有人向吴某赠送过泰某币”等问题,目的就是确定吴某的行为量刑档次。吴某积极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断确认他账户内的泰某币都来自买卖个人信息所赚取的差价,从来没有花钱购买、没有人和他兑换过、没有人赠送过,这些泰某币就可以直接计算出他买卖个人信息的数量是9万多条。
吴某完全如实供述,帮助办案机关排除所有怀疑,认罪态度积极,得到办案人员的充分肯定,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办人告诉他认罪认罚则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如不认罪认罚则量刑建议会超过3年6个月。吴某想要的是适用缓刑,但经办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的犯罪数量不能适用缓刑。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如实供述对案件妥善处理很有必要。在大多数情况下,以放弃辩解换取取保候审是值得的,最后的结局也有较大概率是适用缓刑,不会被羁押、判处实刑。但取保候审与适用缓刑的裁判之间不能画等号,甚至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与法院最终判决适用缓刑之间,也不能画等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就很被动:检察院在法定量刑档次内提出多少年有期徒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都可以,而当事人几乎没有辩护空间;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决多少年、是否适用缓刑都可以,是否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都可以,当事人几乎同样没有辩护空间。如有经验丰富的律师予以指导协助,则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这种被动局面。
五、主动证明己方罪责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不仅会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会主动交代指控之外的违法犯罪事实,甚至还会主动帮助办案机关搜集、固定、提取证明自己有罪、罪重的证据。当事人因涉嫌某一犯罪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加重自己的罪责,这表面上违背了利弊选择的理性。但实际上,对处在特定审讯情境下的当事人而言,他在自己的认知水平范围内,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案件形势,作出的是当时自认为最优的利弊选择,这无可厚非。这种主动交代带来的结果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确实很多案件当事人积极认罪态度和配合调查的行为,换来了宽大处理的结果;也有部分此类案件出现了不太理想的裁判结果。例如,当事人因一单合同诈骗被审讯,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因涉嫌一宗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几十宗盗窃犯罪事实或抢劫犯罪事实;因涉嫌受贿罪被采取措施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行贿等犯罪事实,结果显然会面临更不利的判决。
例如,祁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案:
祁某委托杜某走私淫秽书刊,由祁某在境外网站购买淫秽书刊,杜某负责将淫秽书刊走私入境。货物到达境内后,杜某制作账单通过微信发给祁某,祁某支付通关费(约××元人民币每千克),杜某再通过国内快递将货物寄送给祁某。杜某被抓获后,供述了祁某也是买家之一。办案机关根据收货地址找到祁某,对祁某进行审讯时进行思想教育,宣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祁某听完办案人员的利弊分析后完全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办案机关搜集、固定自己构成犯罪的证据以及犯罪数量的证据。
起初,办案机关对被查扣的书籍是否全部来自境外,祁某如何采购、如何进口,走私进来的书籍数量有多少并不清楚。办案机关对祁某采取保候审措施,同时要求祁某将过往的购买记录、网店的销售情况,全部予以统计清楚,并要求祁某将其支付宝记录、微信收款记录、银行流水、网店销售记录、支付给杜某运费的记录、支付给台湾书商的付款记录、与台湾书商的聊天记录、与杜某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全部整理、打印,提交给办案机关,充分配合办案机关完成工作。祁某积极配合,帮助办案机关完成了侦查工作。这些祁某主动提供、签认、梳理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他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事人认罪态度很好,供述很彻底,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将案件事实查清楚。当事人最终不仅要为他的涉案行为负责,也要为他作出的供述、提供的证据材料负责,还需要为根据他的供述、他提供的证据材料所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负责。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来看,这无可厚非,无所谓对错,这是当事人在特定审讯情境下的利弊选择,而不是价值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祁某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的书刊入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祁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裁判当天祁某即被收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