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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不应成为极端暴力行为的“免罪金牌”。
近日,广西一名7个月大男婴被两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两名嫌疑人分别为9岁和11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年龄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这起悲剧再次将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暴力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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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悲剧发生在2024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两名女孩进入受害男婴家中院子,对仅7个月大的婴儿实施了“高处抱摔”、“踩踏”等暴力行为,导致婴儿不幸死亡。
男婴父亲黎先生提供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两名女孩进入其家院子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审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表明两名嫌疑人因年龄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
黎先生透露,法院判两家赔偿90万元,但这笔钱实际上未能执行,“对方就一句话,没钱”。案发已一年,黎先生表示不知自己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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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层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为关键的是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内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考虑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
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多个要件:
一是罪名要件,仅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犯罪;
二是结果要件,必须造成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
三是情节要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是程序要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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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在本案中,两名嫌疑人分别为9岁和11岁,均未达到12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因此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行为与责任失衡:从客观行为看,若报道中“高处抱摔”、“踩踏”等情节属实,其手段可能符合“特别残忍”的特征,但由于行为人年龄低于12周岁,依法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事救济:受害人家属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案中法院已判决两家赔偿90万元,但执行面临困难,反映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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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法律的天平需要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平衡点。年龄不应成为极端暴力行为的“免罪金牌”,惩处也并非最终目的。
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如何有效矫治低龄犯罪者、预防类似悲剧重演,需要法律与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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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律师
北京华资律所律所创始人,律所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赵强主任深扎法律行业近20年,对客户案件有清晰的审慎判断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公司法、建设工程施工、民间借贷等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多年来以高超的专业素养,收获了良好口碑与众多社会荣誉。
▌执业领域
赵强主任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方向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同时,赵强主任作为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多年来为数百家大、中型央企、国企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医药、通信器材、金融服务、商业贸易、仓储物流、半导体设备等多个方面,业务范围涵盖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公司、商业、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许可、产品质量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清算、破产、担保、劳动等众多领域。
▌代表性案例
- 南某某诈骗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杨某某诈骗案,在侦查阶段以取保候审结案
- 胡某某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委托人一审最终判处了缓刑
- 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死刑复核期间,法院做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裁决
- 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冀042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京01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
- 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京0108刑初490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25民初5280号
- 杨某某诉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27民初953号
- 张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民终2973号
- 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3287号
- 闫某诉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17623号
- 尹某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仲裁纠纷(2020)京仲裁字第1076号
- 窦某诉范某某合作合同纠纷(2019)京0115民初2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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