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因“开门杀”引发的事故责任争议,提出明确划分标准。此次修订旨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强化道路参与者安全责任意识,回应社会对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赔付规则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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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通常指机动车内人员未观察车外情况即突然开启车门,导致与后方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的行为。此类事故因突发性强、责任主体模糊,常引发赔偿纠纷。《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对车门开启负有观察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将被认定为事故责任方。其中,驾驶人因对车辆停靠位置、车门开启条件具有直接控制权,若存在违规停车或未提醒乘客观察等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乘车人若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主动开门,亦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在保险赔付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开门杀”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对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义务。同时,商业险保险公司可在赔付后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但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追偿请求不予支持。
此次修订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性提出要求,强调公安机关在出具事故认定书时需明确载明驾驶人与乘车人的具体过错行为,避免因责任表述模糊影响后续司法裁判。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公众可通过法定渠道提交修改建议。
该司法解释如通过实施,将填补现行法律对“开门杀”责任认定的空白,推动形成“驾驶人与乘车人共同担责”的裁判规则,进一步厘清保险赔付边界,减少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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