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笔者参加了一起借款型诈骗案的辩护,庭审中辩护人虽有一定的优势,但法庭上公诉人滔滔不绝的回应仍让我印象深刻,其无理也能说三分的能力让我想起一本叫《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的一书,书中载明了各种应对庭审中辩护人的对策,这位公诉人或许正是拜这本书所赐,基于上述的原因,辩护人也把这篇文章的题目为什么叫国家辩护人出庭指南。
(一)不排除是想从赢的角度,而非法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法》第5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不排除有些公诉人只是想从赢的角度出发,而非法客观公正的角度;尤其在捕诉合一的制度设计下,这种情形更是不可避免。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我认为公诉人已经意识自己过去的批捕并非一定准确(并不属于完全错误的情形),但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仍然在法庭上讲了许多“言之无物”的话。
(二)无中生有
当公诉人离开了客观公正的立场,法庭的无中生有不可避免,在笔者出庭的这起诈骗案件中,例如:在管辖上辩护人提出没有管辖权问题,并指出接触性诈骗汇款地没有管辖权, 公诉人当庭就说是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管辖,其实公诉人这句话是脱离事实的,案卷根本就没有体现其他某地的犯罪行为。另外,在是否还欠他人款项上,也是脱离事实,无中生有。
(三)以偏概全
所谓的以偏概全既包括把部分事实事实说成整体事实,也包括本该整体的评价而由个别评价去替代,前者如把30万说成50万,后者如最高院金融犯罪会议纪要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肆意挥霍的,实际上忽略了前面讲到一个前提,符合主客观统一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我们这个案件的庭审中以上两种情形均存在,如我的当事人现在实际上只欠一个人的款项,而公诉人说成欠多人的款项;又如公诉人把欺骗行为等同于诈骗罪意义的欺骗行为,把受害人说有产生错误认识当作诈骗案件中的产生错误认识,以上除了事实上以偏概全,在适用法律也以偏概全。
(四)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通俗的讲也叫偷梁换柱,意思是说把原有梁上柱子偷偷的焕了,但法庭上的偷换概念比成语的偷梁换柱更隐蔽,它是利用法庭上一般人紧张和一时反映不过来的特色环境下玩的文字游戏,例如把张三是学生说成学生是张三。
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的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出2010年-2018双方当事人并无债务,而辩护人则认为含义利息,应当扣除利息,公诉人则跳出是否有给过利息的发问, 其类似于把张三是学生说成学生是张三。
辩护人应对上述问题其实并不容易,公诉人一年有上百次的庭审经验,其法庭上的应对能力远远高于辩护人,在这个案件中我个人在这方面也是吃亏的,就我个人而言,一般一年接10来个案件,有一半左右不起诉或不批捕最终无罪,剩下的只有5个案件才到法庭,意味着我一年只开5次庭,其出庭率只是公诉人的零头。
鉴于此,辩护人的优势是利用庭下远比公诉人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案情,做到在法庭上言之有物,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我吃透了案件,整体上讲就属于完胜公诉人。
作者:丁广洲,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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