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定融”,在结果中选择“刑事案由”,结果就只有4篇法院文书。
四篇的其中第二篇,也是最新的一篇,是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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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判决书中说:
被告人于某2015年7月入职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先后人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省级区域总经理。
2018年8月到2023年7月见,于某团队向359人销售定融产品20.727亿元,其中未兑付本金4.1399亿元。
于某因为销售非法定融产品获得税后收入一共是139.84万元,其中 薪酬税后752,706.51元、分红税后645,662.02元。
2024年5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某,于某到案(被认定为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失去自由,之后7月16日被逮捕
2025年3月7日,检查院提起公诉,3月10日法院立案,最终2025年6月27日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的相关信息,这个大唐财富的于某,应该就是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于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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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金融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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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的招聘启事中,是这样介绍上海分公司和于晓冰的。
上海省级大区正式成立于2018年,目前拥有员工130人,下辖5家业务部,分支涉及:上海、浙江、江西。汇集了银行、券商、信托、财富管理等金融领域的优秀人才,其中两家业务部的负责人都来自于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具有20多年的银行从业经验。上海大区总于晓冰总毕业于复旦大学,于2012年加入中植集团,于2015年加入大唐财富,拥有十余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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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于晓冰是上海本地人,复旦毕业后先是在银行工作,2011年从银行跳槽到中植系,2015年到中植系下属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负责,
从工商信息来看,于晓冰在2015年一到上海分公司,就接任了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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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干就是干到了终结,
直到2023年9月18日上海分公司被注销,于晓冰一直都是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
从介绍看,大唐财富上海分公司(大区)下属不仅有上海业务,还有浙江和江西的外省业务,这点又和判决书能对上。
判决书提到于晓冰管理的南昌团队:
南昌团队向客户58人销售定融产品17,440.00万元,结合大某财富统计的上海客户情况表,未兑付本金11,910.00万元。
这也能严丝合缝的对上。
说回这次的判决,
1,首先作为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于晓冰并没有背起整个上海分公司的大锅,最终法院仅仅认定了于晓冰和直属团队的定融销售金额——也就是5年累计销售20.7亿元定融产品。
2,于晓冰被认定的定融相关收入,五年累计仅为140万元,最终退赔83万元。这两个数字远远低于于晓冰在大唐财富的税后收入。
作为大区负责人,于晓冰年收入至少,应该在200万每年以上,五年税收收入至少超过1000万元(实际应该更多)。
看来于晓冰已经认定了,退赔再多也不会对刑期有所影响,最终选择了适当退赔。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句,按照判决书的说法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这句话的意思是
于晓冰需要对本人及团队所有定融未兑付的本金4.14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道于晓冰自首前,有没有离婚稳妥的转移了资产。
否则,严格执法的话,于总一分钱都留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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