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 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芦山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及其边缘直线距离50米区域范围内。当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 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落实扑火力量、灭火装备等的前提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发布7级以上大风预警时,经县森防指会商研判后,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芦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火险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发布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或连续三日发布火险蓝色预警,县森防指挥长组织调度部署,督促落实防控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50人集中驻训,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20人,村(社区)早期处置队伍不少于10人,建立联防联训联扑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各乡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 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 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商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党政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常态化开展下沉督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来源:芦山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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