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
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文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
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优势。
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
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如何看待这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批判的观点?如何正确评价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及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在此,我结合个人思考,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
在我看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存在某些学者所认为的诸多缺陷,相反,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又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具有历史合理性。
上个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大批苏联专家来到中国讲授刑法学理论,我也就在那时跟随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等开始学习社会主义刑法学。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民党时期已经介绍进入中国的以德日刑法学为蓝本的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随着旧法统被一起废止,前苏联专家讲授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通用的完全不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实来源于苏联,但这种学习具有历史必然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唯一选择。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新中国刑法学体系就建立起来了。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等最初的几本教材重点介绍的就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作为新中国第一本刑法学统编教材,它几乎凝集了当时中国刑法学界所有重要刑法学家的智慧。当时大家一致的看法是,中国刑法学理论应当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本框架。
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理论影响之深;也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地位的确立是经过了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集体研讨决定的。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迄今已50余年。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刑法学界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提出根本性质疑的并不多见,学界存在的一些异议至多只是“犯罪客体是否必要”、“四要件排列顺序如何”等技术性问题。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给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基本上都是肯定的。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目前尚未见到有实务界的人士明确提出,由于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案、错案的发生。
由此看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实凝结了刑法学家的智慧,能够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并不是一个纸漏百出、完全经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产物。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现实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
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决定,我们的法学理论必然也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学理论。
从更具体的情况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而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早已建立数十年,深入人心。
大陆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学,虽曾在民国时期得到过短期传播,但很快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销声匿迹。英美刑法学则更是根本未在中国铺开,两者均未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只有以四要件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
一些学者可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样原属中华法系,但台湾地区现今通行的刑法学体系却是以三要件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为基本模型的,我们为什么就不行?
这一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历史、政治、社会因素。单就现实情况而言,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是台湾地区存在一个广泛的有着留学德日背景的刑法学知识阶层。
在台湾,即使司法人员,很多也有留学德日的背景,刑法理论研究人员更是几乎人人曾留学海外。这样一个刑法学知识阶层对传播、介绍、研究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德日刑法学理论在台湾地区生存、成长的重要土壤。
而目前大陆地区尚不存在这样的知识阶层,内地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刑法学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
在这种现实面前,强行要求大陆刑法学者放弃已耕耘多年的中国刑法学理论,转而移植德日刑法学,很难说不是一厢情愿。
另外,台湾地区毕竟人少地窄,知识传播很快。
而中国大陆地区人多地广,各地刑法学研究水平高低不一,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一种广为传播、久为人知的理论予以“清除”,而“重建”一种所谓的新的知识体系谈何容易!
因此,立足现实,运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同样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来源:刑辩书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