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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郭文丽律师,和您一起关注:写真变官司,只因摄影师的冲动操作。
“本想拍组情侣写真留作纪念,没想到照片成了别人声讨我们的‘证据’。” 说起这场持续半年的官司,董某和丁某至今难平气。
郭文丽
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甜蜜写真变纠纷,400 元尾款引发的曝光争议
为定格恋爱时光,董某和丁某在2024年3月与摄影师乔某约定拍摄情侣写真,预交300元后,双方约定尾款400元待服务完成后支付。可到了4月拍摄结束当晚,乔某将照片底片发送给两人挑选时,董某和丁某对拍摄效果不满,认为付款条件未达成,拒绝支付尾款。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当晚乔某便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图文,不仅描述了尾款争议的经过、附上双方微信聊天截图,还公开了未打码的情侣写真照片。
尽管这条内容仅有1个点赞、13条评论,且乔某在次日就将其删除,但仍让这对情侣感到权益受损。随后,董某和丁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所有底片及帖子链接、在社交平台置顶道歉15天,并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而乔某则以发布时间不足半天为由,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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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肖像权侵权成立,名誉权主张不支持
这场小额尾款引发的纠纷,最终由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肖像权认定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指出,乔某未经董某和丁某同意,擅自公开两人可清晰识别的写真照片,即便发布目的并非商业用途、且删除及时,仍满足“呈现特定自然人形象+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的侵权要件,因此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犯。这一判决也打破了“非商用就不侵犯肖像权”的常见误区,哪怕照片经过剪裁、模糊处理,只要结合文字描述或场景能锁定特定个人,依旧可能触犯法律。
而在名誉权方面,法院则驳回了董某和丁某的主张。法院认为,乔某在发布内容时虽有部分情绪化表达,但所述内容与尾款争议的事实基本相符,既没有捏造、歪曲情节,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类语言,且两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自身社会评价因该条内容出现贬损或降低。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乔某发布侵权内容的时间短、公众关注度低,且两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精神损害的情况,判决乔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平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文字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五日),同时驳回了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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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保护的维权要点与风险提示
针对此类因私人纠纷引发的肖像使用争议,郭律师也给出了实用的指引。对于可能涉及他人肖像使用的情况,使用者必须提前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留存好相关凭证,不能误以为“朋友圈、抖音等私域平台是法外之地”—— 即便因服务纠纷产生矛盾,也不能擅自公开他人肖像,沉默或默认更不能等同于许可。
而对于肖像权被侵害的一方,一旦发现权益受损,首先要及时取证,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侵权内容、发布时间、浏览数据等关键信息;随后应优先采取止损措施,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若侵权行为未停止,可向侵权者发送书面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若双方协商无果,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肖像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了5类合理使用情形,包括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使用、课堂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必要使用、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需要、展示公共环境时的偶然入镜,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使用,显然乔某为索要尾款而发布他人写真的行为,并不在合理使用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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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每个人既是内容的发布者,也可能成为他人镜头里的主角。这场400元尾款引发的纠纷,实则是一堂法律课 —— 情绪宣泄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本质上也是在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1、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
2、手机下载“云听”“蜻蜓FM收音机”“喜马拉雅”等APP可同步收听或回听;
3、数字电视用户,选择“广播”界面,选定“苍洱调频”即可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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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
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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