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同背后,20%的定金条款和15%的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当交易破裂时,原告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全额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双重索赔”真的合法吗?
一、案件全景:双重索赔下的被告困境
2024年6月,A公司(原告)与B公司(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
合同总价款500万元,B公司需在签约后3日内支付定金100万元(合同标的额20%)
若B公司未按时付款,A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要求支付75万元违约金(合同标的额15%)
双方约定“定金条款自签字时生效”
因资金周转困难,B公司始终未支付100万元定金,后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约。A公司随即起诉要求:
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主张定金罚则)
支付违约金75万元
赔偿设备跌价损失30万元
庭审中,B公司抗辩称:“我司分文未付,何来双倍返还?更遑论叠加违约金!”但原告坚持主张“合同白纸黑字,违约必须付出代价”......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双重索赔为何被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驳回违约金75万元的请求
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实际损失40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定金罚则无适用基础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586条)。B公司从未支付100万元定金,定金条款因未实际交付而未成立,故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
(二)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民法典》第588条)。本案中:
定金条款因未交付而未生效
违约金条款虽有效,但原告主张的75万元(合同标的额15%)远超实际损失
法院结合设备转售差价、仓储费等证据,认定实际损失为40万元,据此调整违约金
(三)合同目的落空要件未满足
适用定金罚则需满足“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件(《民法典》第587条)。本案中B公司虽违约,但设备系通用型号,A公司3个月内即完成转售,未证明存在目的落空后果。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构建抗辩体系?
问题1:未实际支付的“定金”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定金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其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双方书面约定定金条款
定金实际交付至收款方(《民法典》第586条)
被告抗辩策略:
立即核查付款凭证:若银行流水、收据等均无定金支付记录,应坚决否认定金合同成立
质疑定金性质:若合同中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表述且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可主张不构成定金担保(《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
审查定金比例:若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如本案100万元/500万元),超过部分可主张无效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实践中常见“签字即生效”的定金条款,但若未实际付款,该条款仅为效力待定的预约,卖方无权启动定金罚则。
问题2: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被告如何应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法律明确禁止违约金与定金并用(《民法典》第588条),但需警惕原告通过以下方式变相双重索赔:
将未生效的“定金”转化为预付款,主张抵扣货款
在违约金之外叠加赔偿实际损失
被告抗辩策略:
① 锁定“选择适用”原则
强调原告只能择一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
若定金条款未生效(如本案),则仅能主张违约金,但需受“实际损失30%”的司法调减规则限制
② 瓦解违约金过高主张
要求原告举证实际损失构成(如转售差价、仓储费、利息等直接损失)
主张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无效(参考本案法院将75万元调减至40万元)
③ 利用“合同目的落空”要件
若违约未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性落空(如商品房未过户、特定物无法交付),可排除定金罚则适用
普通设备买卖中,卖方转售成功的证据可直接推翻目的落空主张
俞强律师实务经验:14年执业中处理700余件商事纠纷发现,70%的原告会同时主张定金与违约金,但90%以上被法院驳回。被告应紧扣“未交付不生效”和“选择适用”两大法律支点。
问题3:被告如何主动化解索赔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策略1:以“定金未付”否定定金罚则
收集未付款证据(如银行流水、财务凭证)
若存在部分支付,主张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定金(如约定100万仅付50万,则定金上限为50万)
策略2:质疑违约金计算基础
要求原告提供损失明细及凭证
主张适用《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策略3: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若因政策调整、突发疫情等客观原因违约,可主张免除部分责任(《民法典》第590条)
但需注意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避免扩大损失
策略4:反诉原告过错
若卖方存在延迟交付、质量瑕疵等先违约行为,可主张买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例如:设备型号未按约确认前,买方有权暂停付款
四、结语:被告维权需把握的法律边界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的叠加索赔,看似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实则违背《民法典》公平原则。在浦东新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超过80%的“双重索赔”诉求被驳回或调减。作为被告,既要认识到“定金不付则罚则无效”的法律底线,也要善用违约金司法调减规则,避免陷入“条款文字陷阱”。
上海律师提示:商事交易中,浦东企业签订含定金条款的合同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定金”,收款方则应拒绝接受“定金超过20%”的违法条款。当面临双重索赔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拆解索赔构成,往往可减少50%以上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代表律师学术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俞强律师有着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包括: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等合同违约救济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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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law咨询: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专业研判。
通过深度剖析“定金未付不生效”与“违约金定金择一适用”两大规则,本文为被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抗辩路径。作为深耕浦东的上海律师团队,我们持续为企业家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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