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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在喜洲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重点对喜洲镇部分商户存在的“包厢式”销售、经营“三无”产品、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及强制购物等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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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华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在前期的深挖细查中,我们发现了几个隐蔽性较强的销售藏药和银器的场所,这些都属于我们黑导游和购物场所综合治理突击战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我们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把违法经营的涉旅购物店清除出市场。
在其中一家涉事经营户家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一个经过改造的封闭式房间,房间内陈列着各类银饰,与外部开放的格局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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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种“包厢式”销售模式,通过讲解员将游客引导至封闭空间,利用信息不对称或环境压力进行推销的方式,极易对游客形成心理压力,干扰其自主选择,涉嫌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严重影响了旅游体验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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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当天,执法人员现场对涉事商铺进行核查,要求相关商户出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商铺采取闭店整改措施,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强制消费行为,切实维护大理旅游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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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大理市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推进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日常巡查与联合执法,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记者:施滢 李定溢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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