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了解电信诈骗涉及的罪名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解读电信诈骗常见的十二种罪名。
诈骗罪是电信诈骗中最常见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16年,被告人陈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发放贷款”为由,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实施诈骗。
案例: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人成立虚假的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骗取资金5000余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案例:2018年,被告人李某捡到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后,冒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在商场消费、取现,共计骗取人民币5万元。法院认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2017年,被告人赵某以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为名,收取该公司定金10万元后,并未履行合同,而是将定金挥霍一空。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电信诈骗中,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未经许可经营电信业务等情形。
案例:2019年,被告人孙某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搭建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电话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电信诈骗分子往往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来精准实施诈骗。
案例: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5万元。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并出售给他人,获利10万元。法院认定黄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2019年,被告人吴某私自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正常的无线电通讯秩序,导致周边地区通讯信号受到严重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些电信诈骗团伙以传销形式实施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便与之相关。
案例: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消费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部分电信诈骗通过虚假广告吸引被害人上钩。
案例:2018年,被告人周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减肥产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欺骗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达50万元。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电信诈骗的赃款赃物流转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构成此罪。
案例:2019年,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的赃款,仍帮助犯罪嫌疑人将50万元赃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移至他人账户。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2019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诈骗分子搭建诈骗平台,获利2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电信诈骗涉及的罪名多样且复杂,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多种手段相互配合实施犯罪。司法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时,需准确认定罪名,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加强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广大群众也应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电信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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