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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强迫交易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只是听办案的警察说是因为他强迫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为他提供贷款的事情,其他的他们也没给家属说。请问,您知道建安区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吗?如果确实构成强迫交易罪了,他会被判多久的刑期?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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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建安区看守所地址:许昌市建安区花都大道(许鄢城际快速通道)与京港线交叉口向西1公里转向南1公里。
导航:许昌市五女店镇第二中学
乘车路线:许昌东站(高铁东站)乘坐5路公交车到中原路花都大道口站下车,沿花都大道向东步行至学府街转向南步行1公里。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建安区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这五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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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时也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抢劫罪。
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例如,行为人以揭发信用社信贷员隐私为要挟,逼迫信贷员为其贷款。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还有的人认为属于贷款纠纷,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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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所谓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金融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以什么样的手段,只要是采取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贷款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对于类似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你的家人最终被认定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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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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