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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近八旬的房奶奶与丈夫育有四女,其中长女丈夫刘某系入赘女婿,双方曾订立《立招子》协议,约定刘某负责房奶奶夫妇的赡养及丧葬事宜。
2019年,房奶奶老伴去世后,因家庭琐事,其与长女夫妇关系恶化。2021年,经村委会协调,房奶奶与刘某签订家庭矛盾调解书,约定刘某每年给付生活费11000元、医药费8000元。然而一段时间后,母女亲情再次恶化,直至2023年10月,刘某彻底断了房奶奶的赡养费。
房奶奶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除政府补贴及土地租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遂诉至法院,要求长女夫妇承担赡养义务。
法庭上,刘某以其系赘婿,并不是原告的法定赡养人为由,请求法院解除2021年签订的家庭矛盾调解书。
法院审理
刘某作为入赘女婿,不仅有早年《立招子》协议对赡养、丧葬事宜的明确约定,更在2021年与原告签订了家庭矛盾调解书,该调解书清晰约定了每年需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主张其“非法定赡养人”并要求解除调解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入赘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虽不是法定强制义务,但从民间习俗来看,农村招婿模式中,入赘女婿往往与岳父母形成紧密的家庭共同体,岳父母在其建房、成家、抚育子女等生活环节多有实质性付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承担相应赡养责任具有合理性,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家庭伦理的普遍认知。
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其单方停止支付费用的行为,既违背了协议约定的契约精神,也与民间招婿养老的传统习俗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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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关于入赘女婿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认定,体现了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的平衡,也彰显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精神。
司法实践中,对入赘女婿赡养义务的认定,既要尊重法律框架,又要考量习俗惯例和协议约定,通过裁判引导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责任,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让家庭伦理与法治精神相融合,最终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价值。
来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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