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文章中介绍过很多起案子,大都对法院的判决或处理表示不认可、不理解,有读者问那有没有什么判决是能让你拍手叫好的?当然有,今天10.30就带大家看一个大快人心的案子——
省流版: 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名女子为筹钱出国留学,竟将重病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腾退自己名下的房产。法院以“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果断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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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早在 2008年,当事女子小美的父母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两年后登记在了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这本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举,没想到却成了日后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2013年,小美父母离婚后她随母亲生活,与父亲疏于联系。如今,小美留学在即,经济压力巨大,便打起了卖房变现的主意。
小美坚持房本上是她的名字,认为自己对房屋拥有无可争议的物权。她通过母亲多次与父亲、姑姑商量腾房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至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房屋,理由是自己“急需卖房变现”,父亲“可以另购或另租房屋”。
然而,房屋内住着的并非外人。小美的父亲早年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落下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姑姑出于姐弟亲情,长期居住在此照顾弟弟,同时还兼顾老家老人。父亲表示,房屋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却是由自己出资购买,当年离婚时也没作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原本是给小美爷爷奶奶居住,如今自己无房可去,也没余力再购房、租房,如果要搬离就无家可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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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香洲法院审理后,一锤定音,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指出,小美取得物权时年仅6岁,这纯属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纯获利益行为,仅以登记名义来主张权利,并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更关键的是,小美作为女儿,本来就对父亲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法院还强调,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小美父亲患有重疾,在医治地无其他房产,而小美名下有父亲出资的空置房屋。小美以留学资金需求为由要求腾房,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义务。而姑姑对父亲的护理行为是家庭成员间的良善之举,于法于理均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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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判决之所以赢得掌声,也是在于它超越了简单的物权逻辑,深入考量了家事案件中存在的伦理维度。在物权公示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博弈中,香洲法院坚定地选择了后者。
在精致利己主义盛行的当下,此案做出了警示,它告诉大家,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社会道德的捍卫者和守护者。香洲法院引用《诗经》“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强调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明文要求。小美虽然享有物权,但在行使这份权利时决不能忽略对父亲的赡养责任。
法院没有否定小美对那套房子存在产权的客观事实,而是基于本案自身的特殊性,允许父亲和照顾他的姑姑继续在那居住。这既保障了父亲的生存权,更避免了涉案者亲情的彻底破裂。判决后姑姑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也是印证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达成了有机结合。
而且此案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范本,也就是在物权与孝道冲突时,公序良俗理应优先。香洲法院的“给力”不在于强硬,而在于温度,它让法律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割裂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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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是底线,道德是标杆。本案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当留学美梦遇上赡养责任,毫无疑问后者更重;当物权遇上公序良俗,明显是后者更高。我们在追逐个人利益时,千万不要忘记血脉亲情,分清楚轻重缓急,这才是做人应有的底线,否则读再多的书也是像《雍正王朝》康熙说的那样:“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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