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团规(白话文翻译)
发布者: 奉皇帝之命统率义和团的王大臣
事由: 颁布团规
自从本爵大臣奉命统率义和团以来,与各位义和团的师兄们讨论时事,大家都表现出了天生的忠诚与勇猛,一致对外。考虑到前来登记加入的人非常多,担心其中有人不明白事理,以致犯错连累他人,因此与各位师兄们参照佛法,共同制定了这份团规,希望所有师兄都能遵守。现将十条团规列在下面:
第一条
义和团本是为了承受上天旨意,尊奉佛法,诛杀洋人,消灭信洋教的匪徒,以此来保卫国家,使百姓安居乐业。没有比这更真诚的了。各位师兄应当严格遵守这个宗旨,不要听信别人的挑拨,故意苛刻生事,以致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闹事的人,轻的驱逐出团,重的请佛法惩治。
第二条
义和团本应大公无私,所有师兄都必须严格遵守佛法,保持内心纯洁。如果有人不守团规,徇私偏信,找借口闹事,诬陷好人,或借机报仇,或企图敲诈勒索,随意烧杀抢掠——这种人就是匪徒假冒的。他们既被世人和神灵共同愤恨,更为佛法所不容,本爵大臣对此深恶痛绝。一旦查有实据,或被人指名告发,禀明总团后,就立刻带人去捉拿,按照匪徒处理。如果胆敢抵抗,可以当场打死,但也不能擅自专断,随意杀人。
第三条
义和团每逢有神灵附体时,一个人是不是信洋教的匪徒,一眼就能看穿,从没有错杀过人。世上有人不了解,难免会说些抱怨的话。因此,捉拿到信洋教的匪徒后,必须带到神坛前,当众测试真假,让大家看清楚。如果确实是心甘情愿的信教匪徒,并且直认不讳,就扣押起来,禀明总团,按情况处决。如果有信教的人真心悔改,经过向神和人表明心迹后,可以准许他弥补罪过,并把他带到总团,听候佛法处置。
第四条
义和团承受天命,奉行佛法,保卫国家,也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遇到与敌人作战时,自然应当奋勇杀敌,绝不可害怕退缩。应当和官军团结如同一家,不能有丝毫分彼此的想法,以致耽误大事。各团既然都是诚心为国,就一定有神灵保护,绝对不会有意外。如果临敌退缩,或存有分彼此的心思,这就是故意违背佛法,神灵一定不会保佑。
第五条
各团师兄遇到被调派出去打仗时,必须严格遵守号令,不能有一点犹豫观望。违令的就不是佛法的本意,应当请佛法惩治。
第六条
各团师兄活捉的洋人以及信教匪徒中原来是官员的,在京城应交由统率的王大臣;在地方应交由当地大官查验清楚,分别处理。
第七条
各团师兄缴获敌人的武器后,应该上报当地主官,听候处理。
第八条
各团师兄杀死信教匪徒后,查清楚房屋如果是匪徒的产业,应该立即查封充公,不可以放火烧毁。所有物品,都应该查抄充公,变卖后作为公费,不能下令抢夺。如果是别人的产业,应该宽大处理,不再追究。
第九条
各团师兄应该和官兵彼此和睦,联成一家,合力杀敌,以保卫国家。偶尔有点小矛盾,不要放在心上。如果官兵欺压义和团众人,在京城应禀告统率的王大臣,在地方应禀告当地大官,由他们转交该部队的统领去惩办,不能动不动就互相动武,以致发生内部冲突,耽误了大局。我们团众总应该和官兵搞好关系,如果有互相杀伤的情况,双方都要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团师兄,不论属于哪个“字”(如“乾”、“坎”等字号),都是一家人,尤其应当和睦相处。遇到团内需要合作的事情,必须齐心商量,绝不能各存门户之见,以致产生矛盾。一切事情自然有公道,不允许怀有私心,强词夺理,颠倒是非。如果有人不遵守,就把该团撤销编号并驱逐,该团的大师兄应请佛法惩治。
此令下达至: 山东曹州府曹县老团
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初二日
(公元19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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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规原文
钦命统率义和团王大臣为发给团规事:照得本爵大臣奉命统率义和团以来,造与诸团师兄,讨论时事,具见忠勇性成同仇敌忾,因思前来挂号者不一而足,恐其中或有事理未能明悉,致干昝过,与本团师兄等参合佛法,拟定团规,牌众团师兄有所遵守。兹将团规十条开列于后:
一、义和团专为承天命奉佛法,诛杀洋人,翦除教匪,以保国家,而安良警,义和心诚,莫是过矣。即各团师兄当谨守此意,不可偏人言,有意苛求,致生枝节,如有滋事之人,轻者驱逐出团,重者请佛法惩治。
一、义和团本系大公无私,所有各团诸师兄,均应恪守佛法,精白乃心。如有不守团规,循私偏听,藉端滋事,诬害良民,或报复利仇,或意图讹诈,任意烧杀抢掠等情;即系匪徒假冒,既为神人所共惯,更为佛法所不容,本爵实深痛恨。若经访有确据,或被指名告发,禀明总团,即带团往拿,照匪徒办理,如敢抗拒,应格杀勿论,然不可任意专擅也。
一、义和团每遇诸神附体,是否教匪,一目了然,从未妄杀一人,世人或有不知者,不免喷有烦言,所以拿获教匪,必须带至坛上,明试真伪,以供众睹。实系甘心教匪,直认不讳,看押禀明总团,分别正法。如有教民,真心改过,质明神人,准赎前愆,带至总团,听候佛法发落。
一、义和团承天命奉佛法,保国家,正所以保身家也。如遇临敌打仗,自当奋勇杀贼,不可畏葸退缩,应与官军联成一家,不可稍尔我之见,致误事机,各团既系诚心为国,必有神灵保护,决无意外之虞拒,其临敌退缩,或存尔我之见,是故违佛法,神灵必不保护也。一、檳銫茶团师兄如遇调遣出征,当谨遵号令,不可稍存观望,违者即非佛法本意,当请佛法惩治。
、各团师兄生擒洋人及教匪系职官者,在京应交统率王大臣;在外交地方大吏验明,分别办理。
一、各团师兄夺获敌人器械者,应呈明地方大吏,听候办理。
一、各团师兄杀死教匪后,查明房间系教匪产业,应即封闭入官,不可烧毁;所有一切什物,应查抄入官,变价充公,不可喝令抢夺;如系他人产业,应从宽免其究问。
二、各团师兄,应与兵勇彼此和睦,联成一家,并力杀敌,以保国家,偶有微嫌,不可介意。倘兵勇欺压团众,在京应禀由统率王大臣,在外禀由地方大吏,转行该管统领惩办,不可辄相械斗,致生内哄,而误大局。我团众总宜与兵勇联络,如有互相杀伤等情,各应从重办理。
一、各团师兄,不论何字,均系一家,尤当和睦,遇有团内应行联合事件,务须和衷筹商,断不可各存门户之见,致生嫌隙。凡事自有撾薱碁諺ウ释讽围嚄诙ㄑ郫邝铛猛挲豉寜首聼當余魍鎦郢烛誹稽崳Ƨ谐愠担不容怀挟私心,强词夺理,颠倒是非,倘有不遵者,即将该团销号驱逐,该团大师兄应请佛法惩治。
右仰山东曹州府曹县老团准此
光绪贰拾陆年七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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