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员工工作量,员工拒绝是否算不服从工作安排,需视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关键分析:
1. 合理工作安排的界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作安排应合理,需综合考虑工作强度、新增工作与原工作的差异、是否提供支持等因素。
合理安排示例:若公司因业务调整,适度增加与员工原工作内容相关且在合理承受范围内的工作量,且提供必要培训或资源支持,员工应配合。例如,销售岗位因市场拓展需增加客户拜访量,但未超出员工正常工作能力范围,且公司提供交通补贴等支持,此安排通常合理。
2. 员工拒绝的合法性
工作量饱和或超出合理限度:若新增工作量导致员工工作强度大幅增加,超出正常工作能力,或与原工作内容差异大且未提供培训支持,员工拒绝不构成不服从。如案例中员工已因接手同事工作加班,公司又强行安排不同性质的新工作,法院认定员工拒绝合理。
拒绝需合理说明:员工应通过书面或正式沟通方式说明拒绝理由,如工作量饱和、身体原因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沟通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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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处理的合法性
违法解除风险:若公司以员工拒绝新增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工作安排合理且员工拒绝构成严重违纪。若工作安排不合理,公司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协商与沟通义务:公司调整工作量前,应与员工协商,充分考虑员工意见和实际承受能力,避免单方强制安排。
【案例解析】
高某红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3月,因负责电商订单业务的员工刘某离职,公司计划将刘某的工作内容分配给高某红。
此前,高某红已因公司人事调整接手另一位同事的餐饮订单工作,对接的销售人员从18名增至52名,工作量显著增加。
高某红以“工作量已饱和、新增电商工作与原线下订单工作性质不同”为由,多次拒绝该项安排。
公司以高某红“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并于6月21日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某红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2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高某红的其他仲裁请求。高某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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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某食品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高某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其中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界定”与“劳动者拒绝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核心依据在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需以“合理性”为边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用人单位虽享有工作安排权,但需满足合理前提——需综合考量工作强度变化、新增工作与原工作的内容差异、是否提供配套支持等因素。本案中,高某红已因接手同事工作导致对接人员激增、存在加班情形,工作量已处于饱和状态,且新增的电商订单业务与原线下订单业务性质、工作方法存在差异,属于工作内容重大转变。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未充分评估高某红的工作承受能力,也未提供培训、人员协助等支持,直接强行安排新增工作,不符合“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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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红的拒绝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一方面,高某红的拒绝并非无故对抗,而是基于工作量饱和的客观事实,且多次向公司明确说明理由;另一方面,其拒绝行为未对公司业务正常运转造成实质性阻碍,未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从社会一般评价标准看具有合理性,不能认定为“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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