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好处“两头占”的新闻,实在气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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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部门系统筛查中发现异常:什邡市有社区干部在职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顺着线索,什邡市纪委监委迅速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什邡市雍城街道一名社区干部杨某某从某公司离职后曾申领失业保险金,后来其当选为社区干部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但杨某某并未如实报告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长达17个月,共计2.77万元。该案并不复杂,却引起了什邡市纪委监委的重视。“基层干部既拿财政补助,又领失业保险金,‘两头占’就是违规之举。”什邡市监委委员赖磊说。
我相信这样的现象绝不是四川所独有的现象,其他地方的人社部门也要加大力度好好排查排查。。
可不可“两头占”?我查了下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笔者备注:即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可见,领取失业金需满足非自愿离职、目前中断就业、参保满1年、失业登记且不拒绝推荐就业等要件,主动离职或者已经有工作的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该新闻事件中的社区干部已经实现了再就业,很明显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对这种不该领失业金而领取失业金的行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照以上规定,骗取失业金的,不仅要退失业金,还要处以数倍的罚款,得不偿失。
骗取失业保险金不仅仅面临经济罚款的行政责任,还面临刑事责任,看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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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骗取失业金的案例有弄虚作假骗取失业金的,有隐瞒不报骗取失业金的——统统是诈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见,隐瞒已就业实际状态,领取失业金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对本新闻事件中这些涉嫌诈骗罪的社区干部,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清退的要尽快清退,该移交司法的毫不留情移交司法。社区工作天天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打交道,如此贪图蝇头小利的干部混在社区必定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干部形象,早开除早好!
腾出位子,让其他有志于为社区群众服务的青年们好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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