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4日上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餐饮店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其中发现某餐饮店存在在经营场所饲养香猪、灰鹅等动物以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餐饮店依法履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等防控主体责任。
针对上述餐饮店及检查发现的其他2家防疫不力、积水及卫生死角清理不到位的餐饮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闭店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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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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