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现实中的“罗生门”事件:一张15万元的借条,引出双方完全不同的说法——一方坚称是有两笔借款,另一方咬定只有一笔饲料款,对方是虚假陈述。更令人唏嘘的是,对簿公堂的两人竟是同村几十年的老乡。这背后究竟有怎样的隐情?一起来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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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泗阳县城厢街道的水产养殖户,根据相关政策,他每年享有农业贷款额度。据李某某陈述,2020年12月14日中午,同村养殖户陈某某突然找他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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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他(陈某某)说现在饲料便宜,2980一吨,问我贷款指标用了没。我说没有,他就让我借他15万额度。
李某某称,出于同乡情谊,他很快办下16万元贷款,并将其中15万元转账给陈某某。但当天下午,他再次接到陈某某电话。
李某某:他(陈某某)说面积大,50吨不够,要再定50吨,用我的卖鱼钱抵,说最多十来天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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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表示,他再次碍于情面,从家中取出15万元现金借出。然而陈某某只偿还了银行贷款部分,15万元现金却迟迟未还,经多次催要无果。
对李某某的说法,陈某某完全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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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这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东郭先生和狼”!
陈某某称,自己的养殖规模更大、资金充足,因饲料需求量大,他与某饲料厂签有优惠购销协议。那天是李某某主动请他帮忙买饲料。
陈某某:他(李某某)说也想跟我一起买饲料,凑个量,返点高。我已经打了80万,他说能不能帮他打15万?我想都是邻居,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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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介绍,他帮李某某担保了15万元贷款并代转给饲料厂。同时,应李某某要求写下借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为明确10%返点的归属,还特别注明:“注饲料款外加壹万伍仟元不在借款之内”。
但后来李某某反悔,要求退款。经协商,陈某某决定自行使用该笔15万元贷款并承担15万元贷款部分利息的还款责任。
数月后陈某某还清15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并向李某某索要借条。
陈某某:我问条子呢?他说儿媳妇收起来了,答应会撕掉。
陈某某称,出于信任未再追问。不料两年后,李某某突然持借条要求还款。
陈某某:他说我借他钱买房子?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他把欠条拿出来了。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15万元“现金借款”。可庭审后却撤诉了,陈某某觉得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在此一年后,李某某再次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陈某某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那么这张借条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法官如何抽丝剥茧、查明事实?一起来进入《宿法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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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宿迁中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为强化普法效果、主动接受监督,法院将庭审设于当事人所在居委会,邀请乡邻旁听。
庭审中,上诉人陈某某的代理人强调,全案仅有一笔转账支付的饲料款,不存在另一笔15万元现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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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对方在一审中存在虚假陈述、提供假证,涉嫌虚假诉讼。
被上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则主张,借条中“借到现金”已表明现金交付性质,李某某在当天出借给陈某某两笔15万元款项,一为转账,二为现金。且陈某某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购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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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若确已还款,却不要求返还或销毁借条,这不符合常理。
陈某某方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饲料公司对账单、员工证言等证据,证明自身资金充足无需借款;李某某转账的15万元实为支付其本人饲料款;借条备注的“壹万伍仟元”与饲料返点完全吻合。陈某某还播放了与案外人的通话录音,显示李某某经常借款、资金紧张,缺乏大额出借能力。此外,陈某某还提交了李某某在两次诉讼中的陈述矛盾对照表及既往判决书,指出其有“还款后不销毁借条去起诉”的不诚信诉讼记录。
法庭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现金出借的15万元”是否存在,于是重点对现金来源、交付细节等关键事实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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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主张现金来源于家里的保险箱,为什么选择在银行交付15万元现金?
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当时在银行,我是把贷款指标借给他用的。
审判长:交付时有哪些人在场?
被上诉人:我、上诉人和他老婆。
审判长:你此前起诉时称交付时无第三人在场,后来又说上诉人之妻在场,请解释。
被上诉人:我没把他们当外人。
审判长:你之前说转账15万元时有借条,还款后他们到你家中撕毁了借条;刚才又说转账没有借条,前后矛盾,怎么解释?
被上诉人:撕的是还款凭证。
审判长:为什么撕还款凭证?
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还有鱼药款没还我。
审判长:你一审称平时都用现金、用老年机,不便转账,但流水显示2020年间你有多笔转账记录,如何解释?
被上诉人:我都是在银行柜台办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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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中“借到现金”不能直接证明现金交付,李某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现金交付情况。其关于现金来源、交付场景等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不合常理——声称家中有大量现金,却频繁小额取款;声称习惯使用现金,却有多笔转账记录。相反,借条背面注明的饲料信息及转账备注“饲料款”,与陈某某代付饲料款的主张高度吻合,符合交易习惯。因此,法院认定借条实为对15万元转账的确认,并无额外现金借款,该款已由陈某某代偿。李某某在债权实现后仍持借条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2025年8月2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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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某承担。
法院同时针对李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子审完了,但带给我们的思考可谓深远。它再次提醒大家:经济往来中,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借条、收据还是转账备注,都应内容清晰、要素齐全,完整反映交易背景。切莫因熟人交往而放松警惕——“口说无凭”有时往往带来最深伤害。接下来,我们来听一听主审法官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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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仲召虎:综合全案证据与日常生活经验,我们认为李某某所持借条实际是对2020年12月14日15万元转账的确认,该笔款项陈某某已经返还。李某某持当时出具的15万元条据,以另外并不存在的现金出借款项未予清偿为由,起诉陈某某,我们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以借条形式做出的某种承诺或者确认,但实际上双方并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提醒广大市民,在出具条据时一定要以真实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如实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但对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制裁,行为人可能面临司法制裁甚至受到刑事处罚等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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