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题
需要提供3C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
不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有些地方如浙江省“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列入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3C证书常被伪造,并作为虚假材料提供。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称“虚假材料”包括哪些?
答
伪造的证件,比如3C认证证书、行政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等;
篡改、伪造或变造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
虚假的采购合同、相关业绩;
虚假的社保证明、工作证明、财务资信证明等;
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委托书、授权书或承诺函,比如具备承担采购项目技术或服务能力的承诺函。
投标人的笔误、计算错误,投标人提供的已逾期的证书、未年审的证书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指材料的真实性而非有效性,虚假材料不能等同于无效材料。
关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定,相关部门要结合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投标人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该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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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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