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认定机动车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
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外系承担连带责任,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受害人既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挂靠关系并非公之于众,受害人难以知悉挂靠的存在与否。受害人仅起诉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受害人无须证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名义运营人,被挂靠人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
▼夏邑县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若被挂靠人提出挂靠关系予以抗辩,请求追加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应征求原告即受害人的意见,受害人不同意追加为被告的,从有利于查明事实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纠纷一并解决的角度,可以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也有观点认为,即便当事人不申请追加或者拒绝追加的,也应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78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并非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学者所主张的类似共同诉讼,即如果当事人选择一同起诉或被诉的,法律关系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不得为不同的判决。此外,从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意思自治,因此追加为第三人更为合适。
![]()
二、机动车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内部追偿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相互之间可以追偿。民法典第1211条对相互之间的追偿未作规定,并非意味着承担对外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不得追偿。不予规定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在于《民法典》第178条已经对追偿问题作出了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应适用该条之规定。
![]()
也有观点认为,内部追偿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当事人可能有特殊约定。笔者认为,挂靠运营的情形下,由于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挂靠行为,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挂靠协议之间关于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也应无效。否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可以借由挂靠协议实现规避法律的效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