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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说过了,同性之间的卖淫嫖娼,也是违法的。
原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卖淫嫖娼,可在仔细阅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倒觉得被处罚人像上门spa,各种姿势、服务都非常专业。
具体怎么回事呢,诚邀各位一起来判断。
1. 违法经过
上月底,贵州某市发生了一起同性卖淫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人陈某通过同性交友软件blued与嫖客李某取得联系,以800元快餐、2600元包夜的价格谈好了同性性交服务。
待陈某抵达约定的酒店后,李某授意陈某,将陈某的大腿放在李某的生殖器、胸部磨蹭,供李某舔舐的方式进行“足交”。
陈某收到800元卖淫费用后逃离现场。
次日,在四川某市公安的协作下,将陈某抓获,陈某被处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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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起案件有两点打破了长久以来大众的误区:
1.卖淫嫖娼案件不会跨省抓人
2.同性不构成卖淫
2.律师观察
理论上讲,卖淫嫖娼等违法案件不仅可以跨市,还可以跨省抓人。
但如果违法嫌疑人本来就是外省的,本地派出对违法行为受案后,去外地传唤违法嫌疑人时至少需要去2-3名民警,再由当地民警协助执行传唤,一般情况下,嫌疑人都不太配合,认为外地的警察管不着自己,会有意躲避,找不到人,虽然都是公安系统,即便找外地派出所配合也要看脸色,经常遇到困难。
另外派出所平时值班备勤频繁,一般3-4天就会只一个夜班,警力少,任务多,再遇上执行出差办案的民警,派出所可能就转不动了,所以一般的治安案件只要影响不大的,受害人不强烈要求追究的,就可能挂着,很少出去抓一个治安违法嫌疑人。
然而,但这起案件给那些“爱嫖爱卖”的人提了个醒:
多数时候警方或许不会追究,但并不代表绝对安全。一旦真的被抓,不仅颜面尽失,家庭、工作乃至整个人生轨迹,都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至于“同性是否构成卖淫”这一问题,早已多次强调过:
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只要是以财物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无论是手淫、口交、性交、肛交、足交还是乳交,均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
此外,若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妥价格或已支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因非本人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行为;又或是已发生性行为但尚未支付报酬的,这两种情况同样可依法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前一种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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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这样的案件是如何被发现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猜测,一起探讨背后的执法逻辑和社会现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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