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胡慧蝶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与之相伴的是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兴起——以平台用工为典型代表的就业模式加速发展,从业人员数量不断攀升,已成为我国就业格局中颇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大局、保民生底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必须与时俱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与传统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拥有更为突出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可自主选择服务时段、服务对象与服务场景,工作模式不再受固定岗位、固定场所的严格约束,这既是新就业形态的显著特征,也是其吸引大量从业者的重要优势。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首要在于守正。需充分立足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框架,牢牢守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各项基本权益,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要求”。同时亦需注重创新,要主动拓宽权益保障的思路与视野,在保障方式上积极探索适配新就业形态的举措与办法。比如,丰富法律工具箱,除了落实好相关劳动法规范,还应发挥好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的作用,对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新就业形态,既规范其发展,又为其商业创新保留较大空间。
推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协同联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多个维度,要求我们坚持系统思维,打破部门壁垒,强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凝聚起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强大合力。在立法上,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机关积极行动,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平台企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法律指引。
推动劳动法治与数字法治深度融合。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践中,我国始终秉持积极作为的态度,通过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新就业形态本身仍处于动态发展、持续演进的过程中,这意味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必须紧跟业态发展步伐。在劳动法治的框架下嵌入数字法治思维,既通过劳动法治筑牢权益保障的基本底线,又借助数字法治回应平台用工、数据权益、算法规范等新问题,实现两种法治维度的互补互促,推动权益保障体系持续完善升级。
(作者单位系湖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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