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担心被甩锅?被欠薪?被竞业限制“锁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日,记者采访了大庆高新区法院付建国法官,结合以下四种典型情景“以案释法”,为广大劳动者明晰权利边界、送上法律“定心丸”。
包工头跑路 承包方须“买单”
炎炎夏日,建筑工人老张在工地上挥汗如雨。大半年辛苦劳作,眼看工程收尾,包工头却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老张和二十多位工友工资无着,多次投诉无果,希望渐渐熄灭。
关于这种情况,付建国表示,《解释二》实施以后,再遇到这些事儿,就能理直气壮地找那些正规承包人或者挂靠那些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让他们老老实实地给工资、赔工伤。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
小王怀揣梦想加入某知名集团,却发现自己的工作关系成了一团乱麻:签合同是A公司,发薪水是B公司,缴社保又是C公司。离职时,这几家公司相互推诿,无人愿意承担补偿责任。
关于这种情况,付建国表示,法院将根据实际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认定劳动关系,并可要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报酬与福利支付责任。“混同用工”迷局终被司法解释拨云见日。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普通员工可拒签“霸王竞业条款”
李姐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行政人员,离职时,公司拿出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她签署,限制范围宽泛、期限漫长。从未接触核心机密的她感到无比压抑。严重限制了她的就业自由。
对此,付建国表示,《解释二》中的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条款,卸下了部分劳动者身上沉重的“枷锁”,将普通劳动者从“纸上牢笼”中救了出来,让普通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重新回到了劳动者的手中。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到期劳动权益如何认可
小陈的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照常发薪缴金,却迟迟未续签合同。半年后公司结构调整突然辞退她,并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付建国表示,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岗的,视为自动延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保护下未曾间断。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栾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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