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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53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请求与解除请求冲突时,需权衡履行利益与合同稳定性,基于合同现状、违约情况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作出衡量。近日,汝城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合同履行与解除争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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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为期十年的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厂房用途等条款。合同生效后,乙公司对厂房进行整改并添置设备。后因乙公司连续拖欠租金逾两年,甲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乙公司提出反诉,主张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甲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生产的一切合法手续,但甲公司隐瞒了其未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乙公司一直无法开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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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乙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租赁涉案场地后,进行了厂房建设、购买安装机械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且基本已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乙公司也向甲公司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以及部分电费,虽乙公司并未投入生产但该租赁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时值乙公司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并及时清运拆下的设备。至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乙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法院向甲公司送达反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甲公司主张的租金应计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鉴于乙公司确已完善厂房的基础建设,故法院酌情判决由甲公司赔偿乙公司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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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款是合同的“安全出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却在实务中最易被忽视。多数合同仅笼统引用法定解除权,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易陷入“欲退无据”的被动局面。正如该案所示:由于缺乏明确约定,乙公司对是否取得解除权无法形成合理预期,未能及时协商或通知解除,致使损失扩大。有鉴于此,合同各方于合同订立时,应对解除条件进行尽可能具体、量化的约定,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可能存在根本违约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即将触发时,要主动进行书面沟通,固定证据;当解除条件成就,并决定行使解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的明确约定与规范行使,是市场主体控制交易风险、实现自我保护的核心动能。唯有在缔约时“谋定后动”,在维权时“程序合规”,方能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 稿」肖慧恣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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