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魏仁亮)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石景山法院成功实质化解了一起特殊的工伤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并不是绝对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退休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受伤后,工伤认定的程序大门必须依法敞开,方能避免发生劳动权益保障出现“真空地带”的情况。
原告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于2024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及时办理完毕退休待遇审核手续,至2024年11月方可依法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虽然已及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但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仍需工作满整月。
2024年10月15日上午7时许,王某在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王某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王某不能提供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不予受理工伤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核心问题组织了庭审。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将超过退休年龄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直接排除在工伤认定程序之外,与立法本意不符,也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发生工作伤害后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在法庭明晰法理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原不予受理决定,同意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对事故情况、工作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王某遂自愿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编辑 甘浩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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