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人人都知道应该远离和严惩,但真遇到了骗子,又有几个人能立马识别,更有胆量予以追责和严惩呢?
司法实践中也不例外,即便是刑事案件中,如果骗子遇到了机械司法,或是办案人员没有责任与担当的话,则就会出现了司法机关及司法程序成了骗子工具,无辜者最后成了冤假错案的受害者。
如此情形的,强奸案件就是重灾区。曾经有公安侦查人员撰文描述自己多年办理此类案件后感慨,有的时候,办案过程中,真的怀疑自己究竟是在帮那些所谓女性“受害者”维护权益,还是在帮他们“陷害忠良”。
因为,很多的强奸案,分明是女性勾引男性,例如夜深人静孤男寡女衣着暴露的主动跟男性保持暧昧关系,或是大半夜凌晨的跟男性出去喝的烂醉如泥,或是不设防的夜里跑到男性住处,或是深夜里邀请男性到自己独居的房间内喝酒,最后都可以以身上有几处伤痕,或是自己当初处于醉酒状态,报案男性强行发生关系。
如此的案情,很多还是伴有,案发后女性跟男性索要钱款,双方因为金额没谈成,女性就报案了。按照法律规定,有证据,有依据的,不知道判了多少男性,可办案中或是回过头想想这些案子,心里老是会觉得哪里不对劲。
犹如打击虚假诉讼中有句名言,那就是,法律讲究证据,可骗子往往具有完美的证据链。强奸案也不例外,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可真的掩盖了很多诬告陷害,偶尔也有被揭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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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真实案例,案号为(2025)新4321刑初10号,案情大概是:
2024年3月的一天下午,2002年出生的布某某乘坐哈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某县城。车辆行驶中,哈某某提出被布某某300元发生关系,布某某同意。两人遂找地方停车发生了关系,可完事后哈某某找理由未付300元。布某某多次向哈某某索要,后者一直未理会。
隔日,布某某向其丈夫加某某谎称被哈某某强奸,一同到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对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办案询问期间,布某某承认了其捏造被强奸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解除了对哈某某的刑事拘留。不过,此时哈某某已经被羁押了5天。
法院审理认为,布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布某某自首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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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例,2024年2月26日,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2021年6月至11月,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与他人共谋,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他人向男方索要财物。
李某某等三人采用此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取8.7万元。2023年1月17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不等。
评论区里,广大网友纷纷为此前被陷害的8名男性表示心疼,关心之前的刑事案件该如何纠正,质疑为何刑事办案时,怎么不查下报案人的前科?
对于强奸案,可以借鉴澳门的经验,在办案中,一方面要调查“受害人”报案的受侵害事实,同时也要调查案发前后的“受害人”表现,大胆的推测出“受害人”是否存在索要钱财不能的诬告心理,进而予以制裁。
媒体报道,去年一年澳门处理了8起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案情都大体类似,都是事后因为价钱或是条件没有谈拢而报案的,一律按照诬告处理。
澳门《刑法典》中关于诬告罪的规定是,“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针对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指控之事属虚假,而以任何方式向当局检举,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揭露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者,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可处罚金。”
“如该行为系不实指控该人做出轻微违反或纪律违犯者,行为人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如行为人所采用之手段系伪造、更改证据方法,又或使之失去作用者,属第一款的情况,处最高五年徒刑;属第二款的情况,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因该事实引致被害人被剥夺自由,行为人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对比可见,澳门的刑罚是将报案人与被报案人放在了同一法律地位的角度,同时审查双方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像某些办案机关一样,动辄就喊出了“保护受害者”、“保护女性”的办案要求,将报案人视为受保护对象,动不动就对被报案人讲出,怎么不告别人只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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