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的核心原则在于严格区分医疗违法犯罪与医疗过错,前者涉及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应由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追责,而后者属于技术性过失,可通过专业技术鉴定评估责任。将医疗违法犯罪混同于医疗过错,交由技术部门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责任大小,实质上是“以鉴代审”的程序异化,不仅架空了司法审判权,也削弱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医疗过错在法律上通常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技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其责任认定依赖于技术鉴定,用于判断过错参与度。然而,医疗违法犯罪则包括故意伤害、非法行医、医疗事故、伪造病历、虚构病情实施手术、收受贿赂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或《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法律评价范畴,而非技术判断问题。
例如,刘翔峰案中,其对不具备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导致多人重伤,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这表明其行为已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非普通医疗技术过失。
若将此类明显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纳入“医疗过错”框架,通过民事纠纷程序处理,极易导致责任被稀释。这种“用民事医疗纠纷洗白医疗违法犯罪”的做法,不仅使犯罪者逃避应有的刑事追究,也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更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加剧医患对立。
正如刘翔峰案所揭示的,当医疗行为沦为利益驱动的工具化操作,患者被物化为牟利对象,其逻辑与历史上731极端反人道行为存在某种结构性相似——即系统性地剥夺患者主体性。
法律早已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无需依赖技术鉴定。《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第1222条规定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这正是为了防止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争议。因此,当存在无资质行医、伪造病历、夸大病情牟利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时,患方不应接受法院强制启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而应主张由卫健部门查处或法院直接认定违法责任。
唯有坚持“违法行为法律评价优先”原则,强化执法机关对医疗违法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责,避免以民事赔偿替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才能真正遏制“刘翔峰式”恶性事件的重复发生。严厉问责医疗违法犯罪,建立如交通事故般严格的责任追溯与公开机制,才能重建医疗行业的公信力,推动医患关系从对立走向法治化、系统化的协同治理。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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