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3岁的吉林长春老人,在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的推介下异地认购房产并支付5万元定金后,发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配套承诺未兑现。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老人无奈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近日,经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黄瑞霞悉心调解,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庭以现金方式向老人返还了4万元定金。
马某才是吉林省长春市人,今年已经83岁了,家庭成员均居住在长春。2023年5月,马某才参加了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春召开的房产推介会,会后乘坐房产公司安排的大巴和其他在场人员一同来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庄河市的小区,马某才现场参观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家园的房屋样板间后,即与房产公司签订《某家园房屋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房款、定金罚则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前。马某才于当日向某房产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
后马某才及其女儿发现马某才认购的房屋已在2024年年初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且房屋所在小区周边并无房产公司承诺的配套医院,遂多次往返大连与长春之间与房产公司协商返还定金一事,房产公司均未同意其诉求。因协商无果,马某才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认购书,同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即组织了第一次庭审,马某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双方原本都不愿意调解,尤其是马某才及其女儿,觉得自始至终都是房产公司的员工在欺骗马某才,马某才才会千里迢迢跑到异地购房。房产公司的代理人却认为,马某才签订房屋认购书系自愿,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无任何欺骗、胁迫的行为,因为当时和马某才一同乘坐大巴过来看房的人员中只有马某才一个人签订了认购书,如果真有欺骗、胁迫行为的话,就不止马某才一个人会签订认购书了。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调查核实,马某才认购的房屋现确已被甘井子区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房产公司亦应返还马某才相应定金。但马某才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急需用钱,家又在长春,多次往返大连维权存在诸多不便,即便胜诉,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房产公司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能否追回款项也存在未知因素。
综合以上考量,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庭后多次与双方通电话协商,就返还定金的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多次进行沟通,最终马某才同意房产公司一次性返还定金4万元,但要求当庭给付,房产公司表示同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且房产公司即时履行了义务。调解书下发后,马某才女儿及房产公司代理人均打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本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且取得了双方赞扬的良好效果。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实习生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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