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为了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空飘物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空飘物”指脱离地面约束、升入空中并可能随风飘移的物体,主要包括:氢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二、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二)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放飞孔明灯。
(四)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其他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特定区域、特定时段。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法制造、储存氢气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0条对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众义务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个人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二)发现违规放飞空飘物的,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特别提示,请自觉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合组织峰会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天津地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工作的通告》,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在北京市、天津市相关区域放飞空飘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
来源:廊坊公安
房屋租售、二手闲置、店铺转让
请进廊坊便民信息群
进群免费推荐工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