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公告》。针对广州葡东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仪征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案于8月27日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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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拟两家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7800元;3、罚款997800元。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仪市监罚听告〔2022〕172号
仪征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碧公司)
广州葡东按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葡东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两单位涉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仪征市建安路与国民路交汇处仪征碧桂园望江府售楼处检查,发现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葡东公司协助金碧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及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 代寄发《收楼通知书》、权属登记、代收代缴税费等服务。由项目购房者向葡东公司按照洋房、联体住宅、商铺自付的900元/套、贷款的1100元/套,和产权车位、储藏室600元/套的标准支付上述服务费用。金碧公司不承担费用。”根据上述《合作协议》葡东公司与望江府购房者签订有《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格式合同, 约定葡东公司向购房者提供(一)商品房买卖服务:1、依据现行政策,为委托人解释购房合同的条款。2、为委托人提供与商品房 买卖相关的咨询。3、指导委托人收集购买商品房所需的相关资料, 指导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4、在办理合同备案或预购商品房预告 登记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委托人的委托,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5、协 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齐备的情况下 协助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按揭服务。1、按委托人委托,代为向银行提交该物业的按揭贷款资料并整理。2、 指导委托人收集购房按揭贷款资料及办理按揭手续,审核委托人 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协助委托人将资料提供给贷款银行。收取服务费900元或1100元。本局于2022年7月20日分别对你们两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你们两单位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期限分别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有“葡东公司向金碧公司提供望江府项目(楼盘备案名:江望名苑)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服务、代寄发《收楼通知书》、权属登记、代收代缴税费等服务。由项目购房者向葡东公司按照付款方式“自付”的900元/套、“贷款”的1100元/套和车位(储藏室)600元/套的标准支付上述服务费用。”金碧公司不承担费用。服务内容主要有五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1.协助开发商、购房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配合方式;2.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项目提供完善的签约服务,及时向开发商反映签约情况,配合开发商完成签约任务;3.严格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及方便购房人的前提下,组织并安排购房人签署草签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等,同时将收集的客户预计签约情况以表格形式每日反馈给开发商;4.负责收集、审核整理并递交房管部门购房人购房资格、负责打印整套合同及补充协议;5.签约前负责审核购房人资格(是否为本人)、房款缴交情况及购房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6.按开发商的要求,准确、完整的打印并补充完整需签署的草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向购房人解释上述合同文件的条款,在签署过程中耐心向购房人解答疑问,向购房人提供咨询;7.负责合同初审工作并将资料盖章,同时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资料及送备案工作;8.将拖延签约的客户情况反馈给开发商,协助开发商处理,落实相关事宜;9.将相关资料及时移送开发商、银行及购房人,并做好签收工作,更新签约进度以日报表形式及时发送开发商;10.负责合同资料归档、查询、领取工作。(二)办理预告。1.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开发商的委托,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手续;2.协助银行整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资料等。(三)跟进按揭资料回款进度。1.购房人若为按揭,协助客户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根据购房人按揭资料缴交情况,协助开发商及银行跟进资料催缴工作,及时向开发商及银行反映客户配合情况;2.按开发商、银行要求制定项目回款进度跟踪表,协助开发商完成资金回笼任务;3.按碧桂园方的追款要协助整理寄发律师函资料及起诉资料,并录入系统进程;4.保留购房人按揭资料,以留作办理产权证所用。(四)办理房屋收楼。1.录入实测面积(售楼系统及网签系统)、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信息等;2.系统中办理面积补差;3.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楼款收据或不征税发票)并协助客户领取发票做好签收工作;4.收取收楼相关费用,并协助客户领取发票做好签收工作;5.对接客户解答相关收楼及办证问题。(五)办理《不动产权证》。1.审查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盖章是否正确、有效;2.项目达到办理产权条件后,协助开发商向购房人收集办证资料,通知并陪同购房者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3.在办证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内、或房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证手续,出证后代为领取相关证件并移送开发商、购房人、银行等;4.做好相关证件的书 面移交手续,及移交后的归档工作。
在协议第三条费用结算支付中约定了有3种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分别为:1、由金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时间支付给葡东公司,并由葡东公司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金碧公司;2、由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购房者自行支付给葡东公司,并由葡东公司向购房者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3、由金碧公司和购 买该项目商品房的购房者共同承担,按各自协议约定分别支付给 葡东公司,葡东公司必须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金碧公司和 购房者,其中开具给金碧公司的发票必须为封资修税专用发票。
双方约定了葡东公司同意按附件2《收费及服务明细表》“洋房、联体住宅、商铺自付的900元/套、贷款的1100元/套,和产权车位、储藏室600元/套的标准”收费并按第2种方式收取服务费。
根据上述《合作协议》葡东公司在金碧公司望江府项目的现场,葡东公司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一时段签订了《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葡东公司向购房者提供(一)商品房买卖服务:1、依据现行政策,为委托人解释购房合同的条款。2、为委托人提供与商品房买卖相关的咨询。3、指导委托人收集购买商品房所需的相关资料,指导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4、在办理合同备案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委托人的委托,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5、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协助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按揭服务。1按委托人委托,代为向银行提交该物业的按揭贷款资料并整理。2、指导委托人收集购房按揭贷 款资料及办理按揭手续,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协助委托人将资料提供给贷款银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自付”900元/套、“贷款”1100元/套和车位(储藏室)600元/套的标准收取了服务费。截至2022年10月28日,葡东公司共计向仪征碧桂园望江府项目购房者收取服务费:997800元。
2023年3月24日本局召开案审会讨论认为,金碧公司通过合 同形式与葡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售楼相关事宜,葡东公司根据该《合作协议》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 葡东公司据此实施了《合作协议》确定的收费行为。金碧公司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转嫁给了购房者,客观上减少了金碧公司商品房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了消费者购房支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有悖“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金碧公司将上述应当由金碧公司支付的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金碧公司下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号),责令金碧公司将购房者多付的价款997800元退还给购房者。
2023年5月7日,金碧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辩并提交《情况说 明》和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称《补充协议书》)。金碧公司申辩在与购房者《补充协议书》中有“对于办理权属登记,双 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由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办 理”,未违反“一价清”制度;购房者与葡东公司签订《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购房者向葡东公司支付服务费合理合法,金碧 公司不存在价格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房地产服务委托合 同》内容中仅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开发商的主要义 务,其余仅负有配合义务,不存在将费用转嫁购房者的事实;金碧公司并非收费主体,要求退还无任何依据。
金碧公司陈述申辩后,本局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2021 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购房业主档案进行查证,发现金碧公司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一时段均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有:第八条关于该商品的权属登记。关于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双方一致同意不按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履行,以本条约定为准。1.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由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办理。在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90日内(以下简称:递件期限),买受人或买受人委托的第三方应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办理权属登记所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并到房产管理部门递件、面签,领取回单。①在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付清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如有)约定的全部房价款、税费(如有)及其它应付款等一切款项;②对该商品房质量等无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③合同已办妥备案登记等手续;④买受人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及政府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出卖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递交资料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元,但……除外。……3、买受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办理该商品房权属登记所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用、委托服务费),买受人同意自行承担,并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主张相关权益。
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金碧公司共签约销售951套房产,葡东公司共计向940户购房者收取服务费:997800元,收取服务费比例:98.84%。
本局认为你们两单位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并于2024年10月16日将你们两单位案件并案处理。
2024年11月20日本局召开案审会讨论认为,1、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以来,仪征市老城区改造加速推进,实施棚改征拆5458户,危房解危6万平方米〔其中2020年 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拆1101户,完成危房解危2.5万平 方米;2021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拆680户,完成危房解危1.5万平方米;〕,2022年完成危房解危1万平方米。因此,短期内大量拆迁户的涌入,在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相较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占据了相对优势地位。
2、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服务内容,除葡东公司向购房者按照《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提供的服务以外,还包括葡东公司向金碧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收集的客户预计签约情况以表格形式每日反馈给开发商”、 “将拖延签约的客户情 况反馈给开发商,协助开发商处理,落实相关事宜”、 “更新签约进度以日报表形式及时发送开发商”、“协助开发商及银行跟进资料催缴工作,及时向开发商及银行反映客户配合情况”、“按 开发商、银行要求制定项目回款进度跟踪表,协助开发商完成资金回笼任务”、 “按碧桂园方的追款要(求)协助整理寄发律师 函资料及起诉资料,并录入系统进程”等服务。金碧公司据此受益,而这些服务的费用均由购房者负担,客观上减少了金碧公司商品房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了消费者购房支出,有悖公平原则。
3、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时间在购房者购房之前,且该《合作协议》约定了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但购房者并不知情,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隐瞒了与购房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虽然金碧公司与购房者补签的《补充协议书》中有“对于办理权属登记,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由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办理”的约定内容,但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指定葡东公司为该望江府项目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金碧公司和葡东公司为实现《合作协议》 中“葡东公司为望江府项目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约定的履行,限定了购房者选择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侵害了购房者的选择权。
你们两单位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作协议》,限定了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有悖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了940户购房者向葡东公司支付了共计997800元的服务费。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 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 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
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7日期间本局分别向你们 两单位下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 172-1号),责令你们两单位将购房者多付的价款997800.00元退还给购房者。由于葡东公司登记住所不在仪征市,本局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葡东公司拒收《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1号)。
2024年12月2日,金碧公司向本局提出申辩并提交《行政申 辩书》。申辩事项:请求依法撤销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1 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申辩理由:一、案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二、贵局责令金碧公司和葡东公司对案涉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金碧公司不存在通过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 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四、购房者已享受了《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应当承担对价。且金碧公司为妥善解决葡东公司违约行为带来的影响,已额外承 担了大额支出,再要求金碧公司承担退还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五、 金碧公司建设的楼盘资金紧张,且现已出现509套已售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事实,如再承担100万的行政处罚,将会严重影响保交楼任务的完成。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合法;1、本案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经调查后因案情特别复杂先后两次延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须将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情况告知你们无法律依据。2、2024年11月26日,金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雨山来本局办公室,签收了仪市监责事告字[2022]172-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时执法人员顾春海、孙兴花二人均在现场。顾春海、孙兴花二人为本案经办人,在2023年5月24日对金碧公司现场检查时,已向委托代理人张雨山出示过执法证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碧公司和葡东公司共同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1、《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1号)中“在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相较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占据了相对优势地位”内的表述“优势地位”,是房地产开发商相对于购房者具有的优势地位;2、金碧公司和葡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不涉及场地费,场地费与本案无关联。《行政申辩书》中“且基于场地提供者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要求葡东公司披露服务内容和价格并写入合作协议中,并不存在将销售成本费用转移给购房者的行为”的表述属于歪曲事实。注意义务的功能仅在于提醒合同对方你们注意合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约束能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金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以及葡东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中,你们两单位均未全面、真实的告知购房者《合作协议》中的服务内容、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其包含了与购房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真实情况。你们两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有义务且全面、真实的告知与购房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真实情况。4、本局对购房者与葡东公司签署的《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中服务内容是否值服务价未做评判。但你们两单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服务内容,除葡东公司向购房者按照《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提供的服务以外,还包括葡东公司向金碧公司提供的服务,服务费用却全部要购房者承担,这是真实存在的事实。5、你们两单位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作协议》,限定了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导致了940户购房者向葡东公司支付了共计997800元的服务费。金碧公司以“仪征宝能环球汇与星巴克约定‘星巴克为宝能环球汇购物者提供售卖咖啡服务’”举例,与本案无关联性。四、基于自愿、公平、合法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购房者享受服务,理应支付对价。但你们两单位共同实施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应的对价属于不合法对价。五、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不是对你们两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要求你们两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关于金碧公司提出的楼盘资金链紧张、影响保交楼任务等情况,本局会在后续行政处罚中综合考虑。综上,本局对金碧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本局分别向你们两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仪市监责退〔2022〕172号),责令你们两单位将购房者多付的价款997800元退还给购房者。由于葡东公司登记住所不在仪征市,本局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葡东公司因明址不详/有误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回。
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本局向葡东公司下 达《询问通知书》(仪市监询通〔2022〕172号)。由于葡东公司 登记住所不在仪征市,本局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葡东公司因明址 不详/有误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回。
2025年3月6日再次向葡东公司邮寄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 知书》(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1号),因明址不详/有 误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回。
经咨询司法部门,2024年12月3日、2025年3月6日本局 分别向葡东公司邮寄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仪市监责退 事告字〔2022〕172-1号),葡东公司均未能签收,不能视为送达 至葡东公司。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葡东公 司分别于2024年2月4日、2024年10月25日、2025年2月17 日被广州市南沙区、天河区、番禺区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因采 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葡东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3月18日本局决 定依法向葡东公司公告送达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 先告知书》(仪市监责退事告字〔2022〕172-1号)。至2025年 4月17日,已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葡东公司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2025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葡东公司公告送达仪征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仪市监责退〔2022〕172-1号)。 至2025年5月30日,已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同时,2025年4月30日向葡东公司邮寄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仪市监责退 〔2022〕172-1号),因明址不详/有误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 回。2025年5月8日,本局第二次向金碧公司送达《责令退款通 知书》(仪市监责退〔2022〕172-1号)。本局责令你们两单位自 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购房者多付的价款997800.00元 退还给购房者。
2025年6月17日,本局对金碧公司退款情况进行复核,金碧公司未对购房者多付的价款997800.00元进行退款。本局对葡东公司退款情况无法复核。
本局认为,1、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以 来,仪征市老城区改造加速推进,实施棚改征拆5458户,危房解 危6万平方米〔其中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拆1101 户,完成危房解危2.5万平方米;2021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征拆680户,完成危房解危1.5万平方米;〕,2022年完成 危房解危1万平方米。因此,短期内大量拆迁户的涌入,在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相较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占据了相对优势地位。
2、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服务内容,除 葡东公司向购房者按照《房地产服务委托合同》提供的服务以外, 还包括葡东公司向金碧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收集的客户预计签 约情况以表格形式每日反馈给开发商”、“将拖延签约的客户情 况反馈给开发商,协助开发商处理,落实相关事宜”、“更新签 约进度以日报表形式及时发送开发商”、“协助开发商及银行跟 进资料催缴工作,及时向开发商及银行反映客户配合情况”、“按 开发商、银行要求制定项目回款进度跟踪表,协助开发商完成资 金回笼任务”、“按碧桂园方的追款要(求)协助整理寄发律师 函资料及起诉资料,并录入系统进程”等服务。金碧公司据此受 益,而这些服务的费用均由购房者负担,客观上减少了金碧公司 商品房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了消费者购房支出,有悖公平原则。
3、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时间在购房者购 房之前,且该《合作协议》约定了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 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但购房者并不知情,金碧公司与 葡东公司隐瞒了与购房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侵害了购房者 的知情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虽然金碧公司与购房者补签的《补充协议书》中有“对于 办理权属登记,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由买受人自 行或委托第三方办理”的约定内容,但金碧公司与葡东公司之间 签订的《合作协议》,已指定葡东公司为该望江府项目购房者提 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金碧公司和葡东公司为实现《合作协议》 中“葡东公司为望江府项目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约定的 履行,限定了购房者选择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 费标准,侵害了购房者的选择权。
你们两单位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作协议》, 限定了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 准,有悖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了940户购房者向葡东 公司支付了共计997800元的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比例:98.84%。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不 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 三 )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价格的;”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应当给予你们两单位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金碧公司提出的楼盘资金链紧张、影响保交楼任务 等情况,以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 料,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 市监规〔2022〕10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们两单位从 轻处罚。
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给予你们两 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97800元;
3、罚款997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 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乔悦
联系电话:0514-83443403
联系地址:仪征市真州西路15号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来源:仪征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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