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家庭重要资产,其交易安全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现实中,借名买房、隐瞒产权等行为也常引发纠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就触及到这一情况。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8万元购买某小区房屋,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后续累计支付房款60万元(含代偿银行贷款23.9万元),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殊不知,胡某仅是名义房主,实际权利人是孙某,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胡某在卖房时故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后来,孙某明确拒绝出售该房屋,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胡某需协助孙某将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王某购买房屋并取得权益的目的彻底落空。期间,王某还代垫物业费5300元、支付评估费7384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5000元。
法院判决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卫国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胡某返还王某购房款31.1万元、产权办理费1300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446元;孙某返还王某代偿的银行贷款23.9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官指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胡某隐瞒借名买房事实,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定金罚则与损失赔偿可并行适用,但需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实际权利人孙某因受益于代偿贷款,负有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务必核查房屋真实产权,必要时要求出卖人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避免仅凭备案登记判断权属;借名买房存在巨大风险,名义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可能因政策变动、亲属反目等导致权益落空;中介机构应履行核查义务,对产权瑕疵尽到提示责任。
房屋买卖关乎民生福祉,每一份合同都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唯有严守法律底线,审慎核查产权,才能防范交易风险,让“安居梦”真正落地生根。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